晨报讯 (记者 李婧通讯员王文波)离婚十年后,贾先生与前妻打起了房产官司。原来,前妻买下了共有房产,且已取得房产证。贾先生要求确定十年前的购房合同无效。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由于超过了时效,法院驳回了贾先生的诉讼请求。
贾先生与殷女士原是一对夫妻,案中所涉及的住房原是在殷女士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两人离婚后,约定涉案的住房由贾先生租住。同年12月,殷女士按单位的要求填写了《职工租、购公有住房意向书》。2001年11月,殷女士取得了房屋所有权。2005年,殷女士要求贾先生腾房,贾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殷女士与其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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