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检本报记者江芸涵日前,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判了一起贩卖假文凭案,被告人刘文新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据检方介绍,在办理此案中,案件的一位关键人物,即向刘约买假文凭的胡某,其行为是打击犯罪还是引诱犯罪?对此的争论一度相持不下。
今年3月18日11时许,胡某以要办“四川西南科技大学”的本科文凭为由,在成都市一环路某宾馆门口与刘文新见面并交押金20元。次日12时许,胡某再交了200元后,拿到刘文新为其办理的假“四川西南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后被民警挡获。法院审查后认为,刘文新以谋利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此案中,因朋友购买假文凭遭骗钱财,所以胡某对造假、卖假者非常痛恨。他自学法律后得知买卖假文凭是犯罪行为,一日在街边又见墙上粘贴的“办文凭,请打××”的广告,非常气愤,遂想将卖假者抓至公安机关归案。于是他以购买为由同卖假者谈好条件,并约定交易地点,在取证时将卖假者扭送公安机关,并以其制卖的假文凭作为佐案证据。
本案中,造假者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无争议,而在分析案情时,就胡某约买假文凭的行为却各持己见。支持者称:胡某“引蛇出洞”抓获造假者是打击犯罪的行为,应当倡导;反对者称,胡某以约买之行为引诱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引诱犯罪,不可取。
什么是引诱犯罪?检方分析: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也就是说没有任何犯罪意图,也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由于他人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也可使其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意,进而实施引诱人期望发生的犯罪行为,这就是引诱犯罪,实质上也就是教唆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胡某在约买假文凭之前,犯罪人已具有犯罪意图并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即犯罪人已经在非法牟利的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张贴广告寻找买主的犯罪准备,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已经存在,而胡某的行为只是为其完成犯罪提供了机会;即使这个机会胡某不提供,犯罪人一般也会主动地寻找或制造这样的机会或条件,从而将犯罪完成或进行下去。而且在胡某提供的机会面前,犯罪人仍具有选择犯不犯罪的意志自由。
所以检方认为,本案中胡某以约买假文凭为由诱捕犯罪人不是引诱犯罪,而是打击犯罪。这种精神固然可取,但是这种方式并不提倡,因为尽管有些造假者为了利益已经进行了一定的犯罪行为,但并不排除大多数造假者嗣后放弃犯罪之意图或正在准备放弃犯罪意图,在此时以约买为由诱其完成犯罪,其实际达到的效果与法理的期望相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