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安康讯(记者张松通讯员张涛)日前,岚皋县法院依法对造成3名幼童死亡惨剧的廖仁志、王明秀及李正贵,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一审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年和10年。
2004年3、4月期间,四川籍农民廖仁志到岚皋县石门镇芙蓉村贩卖小商品时,与该村村妇王明秀相识,两人在闲聊中,王明秀提出让廖仁志给其弄些鼠药,用于毒杀野猪。 同年10月,廖仁志在重庆市开县临江镇居民贺能发手中,购买“毒鼠强”500克后,来到岚皋县芙蓉村卖给王明秀250克。2005年7月,村民陈益红到李正贵家借玉米时。李正贵称需要鼠药毒杀庄稼地里的野猪,陈益红当即表示自己能弄到鼠药。随后,陈益红到王明秀家,从王明秀处以5元人民币购得“毒鼠强”5小勺交给李正贵。李正贵将该鼠药储存于自家厨房临院坝的门缝里。同年12月31日,李正贵杀过年猪,按习俗宴请同村亲朋好友吃饭。被宴请的小孩李某(7岁)、王某(4岁)、宋某(5岁)在玩耍时,将李正贵储存在门缝里的鼠药误食,3人经抢救无效全部中毒身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仁志、王明秀非法买卖毒鼠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李正贵非法储存毒鼠强,致三人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其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罪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