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中院原副院长王建民受贿案一审宣判
收钱后回赠贵重礼物未认定受贿
法制网讯记者李光明8月18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阳中院原副院长王建民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王建民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王建民受贿28起,受贿人民币132.59万元和美金500元,而法院一审只认定了13起,认定王建民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
公诉方指控认为,从1993年至2005年6月,王建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大学生分配到所在的法院、本院干警职务升迁、单位办公楼建设、定点饭店的确定、单位车辆保险以及案件诉讼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8次索要、收受他人的贿赂人民币132.59万元和美金500元,数额巨大。但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检察机关指控的15起受贿事实没有认定。
法院认为,有些钱是亲朋好友春节期间给小孩的压岁钱;有些钱王收了以后,还回赠了价值不菲的礼物。12名法院干警逢年过节给王送钱物,并无具体请托事项,他们职务升迁与其送王少量钱物无必然联系,王的行为不具有权钱交易性质,不构成受贿罪。此外,有些人与王建民是同学、发小的关系,双方之间的借贷均有正当事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主观上有索贿的故意。关于王收受安徽某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杜某现金9万元和价值77.4万元门面房一间的指控,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王为杜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且没证据证明门面房的实际持有人是王建民。
在法院认定的王建民受贿中,最大的一笔是王建民在法院盖楼工程中收了20多万元。1998年下半年,阜阳某建筑公司在王建民的关照下顺利承建了该市颍东区法院办公大楼,该公司项目经理汪某送给王建民现金22万元。王建民系“阜阳中院系列腐败案”的主角之一,先后担任县级阜阳市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副院长、院长,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责任编辑:奚天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