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0日讯 记者许志峰报道: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近日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据悉,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个专门对流通股协议转让进行规范的文件。《规则》指出,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根据《规则》,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业务。对于银、证、保上市公司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份转让活动,还须取得其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规则》还明确,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出有关协议转让的申请;股份出让人不得以规避限售规定为目的进行股份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