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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南岸区拘留所,何某因在山林中烧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本报记者 万难 摄
严防林火
本报讯(记者 易知)“我要给自留地除草,现在就点火。”16日下午,南山镇村民何某一边打电话向林业员报告,一边摸出打火机将护林员刚刚扑灭的草堆,再次点燃,并拒绝灭火。19日下午,烧荒的何某被南岸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这是自市政府颁布禁火通告以来,我市第一个因违法烧荒被行拘的人员。
“肺叶”上烧草积肥
“要下雨了,你快点回来把草烧了好种地。”16日傍晚7点左右,接到家人的电话,南山镇何某将自留地上已经干枯的杂草扫到一起,并用随身带的打火机将草点燃。距离火堆不到15米的地方,是南山养护最好、面积上千亩的放牛坪林区。
燃烧的烟雾在南山林区内显得格外显眼,不到5分钟,负责南山镇护林防火的护林员就赶到了现场。村干部和护林员一起奋力将火堆扑灭,何某竟责怪灭火人员坏了他的事,“离林区那么远,根本就燃不到。”
不顾劝阻再次点火
昨日,拘留所里的何某告诉记者,认为村干部和护林员是故意为难自己,所以他不顾村干部的劝阻,将电话打给了镇政府的林业员,“我要给自留地除草,现在就点火。”随后摸出打火机再次将草堆点燃。
镇政府的干部和镇派出所的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刚点燃的草堆扑灭。镇干部立即将情况向市森林公安局南岸区警察支队报告,并增派护林员留守现场,防火草堆复燃引燃南山。
情节严重行拘10天
市政府已颁布禁火通告,南岸区政府还专门向各村社发放了禁火通知,但何某仍然执意烧荒。“经请示,何某烧荒的情节恶劣,区公安分区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19日上午将何某抓获。”南岸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何德富表示,为切实保护好主城“肺叶”南山,对违令用火人员要坚决打击。
面对面
昨日下午,记者在南岸区拘留所见到了被行拘的何某。记者:你知道禁火通知吗?何某:晓得,每天都在宣传。
记者:为什么执意要烧荒?何某:我以为要下雨了,想抓紧时间把草烧了好种地。记者:村干部把火灭了,你为什么还要点?何某:我想离林区还那么远,他们不让我烧草是故意为难我。记者:你现在后悔吗?
何某:后悔,以后肯定不再烧了。
南山禁火令部分条款
一、8月16日至9月30日,南岸全区严禁野外用火。
二、禁火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野外用火(包括烧荒、吸烟、野炊、烧烤等)。
三、林区及边缘1公里范围内属重点防火区,除本地居民外其他行人进出该区域须进行登记、收缴火种(包括打火机等)。
四、林区内各农家乐等经营场所、社会单位和周边100米范围为各自防火责任区,业主单位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业主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涪陵两村民焚烧秸秆被拘
本报讯(记者 宜嘉)涪陵区丛林乡和百胜镇的两个村民违反涪陵区政府封山禁火通告,在森林附近偷偷焚烧农作物秸秆,昨日被行政拘留。
8月18日中午,丛林乡桂花村6组村民李兴文夫妇,约定当晚偷偷去焚烧自家地里的玉米秆。晚饭后,丛林乡政府的一辆防火宣传车驶过李兴文家门口。22时许,李兴文首先用打火机点燃了自家地里的两堆玉米秆,随后将打火机交给妻子去点燃最后一堆,正当李妻点燃第三堆火时,被夜间巡查的防火人员发现。听到有人大声制止,李兴文躲在森林里不敢出来,其妻则吓得借助夜色迅速逃离现场。民警在李兴文的地里看到,三块地里焚烧玉米秆留下的大量灰烬长约20余米,其中,一块玉米地距离森林仅1米,最远的不过5米。
在警方提取到的大量证据面前,李兴文辩称:“这事(堆燃农作物秸秆)是我老婆干的。”李兴文的妻子同时也向警方称:“这事是我老公干的。”突审李兴文3个小时后,他才终于承认了自己和妻子在森林附近偷偷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事实。
警方根据相关法律,对李兴文处以行政拘留7天,对李兴文的妻子予以批评教育。同时,百胜太平村7组村民吴顺强在自家地里焚烧稻草也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到昨日为止,百胜中心派出所已处罚了8名违反禁火令的人员。
渝北发布防火“戒严令”
本报讯(记者 王凡)铁山坪大火后,江北区实行全面封山措施,所有农家乐全部停业。而与其紧邻的渝北玉峰山却仍可看到游人穿梭(本报昨日曾报道),引起了不少市民担心。对此,渝北区森林防火办公室表示,该区已于本月15日发布了“森林防火戒严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对主要进山口设置关卡,检查进山车辆,以保证森林安全。
对于玉峰山上农家乐仍然继续营业的现象,渝北森林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对每户农家乐都进行了严格的管理,不准其在野外用火;并派了40名联防人员进山监管,还指定农家乐的工作人员作为防火员,监管本旅舍的用火。
渝北区政府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还公布了举报电话67829897,随时受理火警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双桥山火 昨日下午6点左右,双桥区巴岳山发生山火,经奋力扑救,山火在晚上7点30分被扑灭。热心读者 雷先生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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