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 余言 记者 张璐) 本月6日,本报报道的“货车‘飞胎’酿惨祸引发三官司”一事,昨天有了一审结果。
公路上,一辆行驶中的厢式货车轮胎爆裂飞出后发生侧翻,压倒了迎面驶来的一辆“康明斯”货车。 “康明斯”司机吕某和厢式货车上的乘客叶某当场死亡,由此引出三场官司。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上路行驶前,驾驶人应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也不得超载货物。法院认定,本案中发生爆胎的货车司机,对所驾货车的安全技术性能未进行认真检查,也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且肇事货车系超载,故货车方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康明斯”货车在正常行驶中遭撞击发生车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肇事货车司机系车主的雇员,根据相关法律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由肇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吕某的家属19.8万余元;肇事货车车主及其所属公司赔偿吕某的家属19.6万余元。同时,法院判决肇事货车车主及其所属公司赔偿另一名死者叶某的家属32.8万余元。而事发时,吕某车上装运货物的货主损失1.3万余元,也由肇事货车车主及其所属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