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张宗堂、杨维汉)针对现行法律未对未成年人享有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的状况,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
“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法律,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说。草案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
而参与权则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是对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十一五”规划也采纳了这一表述。
“考虑到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重要性,草案把这一权利从发展权中单列了出来。”祝铭山说。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因其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家庭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身体状况等而受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