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杨维汉、张宗堂)为切实推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贯彻落实,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责任。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前不久,乌鲁木齐市一名11岁的孩子被父亲关在家里3年之久,其不能见人、无法上学的境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虽然新疆有关方面对此早有觉察,但救助工作却屡屡陷入僵局。舆论在对其抱以同情之余,对当地政府处理这件事情时的缺位也有不少批评。
针对类似情况,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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