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吴晶周雷钱春弦)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正在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对金融机构破产问题进行规定。中国将通过此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法律与行政监管,防控因商业银行的破产而造成公众财产损失。
草案规定:当金融机构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等破产原因时,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的申请。
新破产法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欣新说,重整程序是世界各国公认的预防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破产最为有效的方式,增设重整程序是企业破产法草案中的亮点之一。重整是在企业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时,通过协商减免部分债务、变卖企业部分资产、进行业务及资产重组等手段,使具有挽救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继续生存下去,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进而维护社会利益的法律程序。“如果一所商业银行面临破产,通过重整程序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储户的风险与损失。”他说。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为金融机构的破产单独立法。中国于198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并未对金融机构破产问题作出规定。一些债台高筑的金融机构因为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而难以进入破产程序,从而加剧了社会财富的流失。1998年倒闭的海南发展银行就是典型的例证。该银行早就应该破产,却因种种社会原因影响而无法破产,以致一直承受不断扩大的损失。
随着中国立法机构、司法机关对金融机构破产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高,1999年1月16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正式宣告破产,成为中国第一例金融机构破产案例。近年来,已有多家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被宣告破产,这反映出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已经不容再被忽视。新破产法的出台将完善有关制度,有利于金融机构破产的顺利进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说,新破产法规定,在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或者其债权人不主动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为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允许金融监管机构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必要的。
市场经济的法则决定企业必然有生就有死,金融机构也不例外。王欣新说,草案强化了金融监管机构对陷入债务困境的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可以避免因调整失控而造成的人心浮动和信用危机。
华东政法学院刘学海教授认为,中国解决银行破产问题的关键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设立有存款保险机制,规定银行破产之后,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数额以下的存款可以优先获得清偿。它提高了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增加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度,而且能够在银行破产程序中较好地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
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还建议尽快构建银行破产评价制度与专门的管理人制度。在香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时,金融监管机构将用四个要素评估问题的严重性,即危机对公众信心的影响,对银行流动资金的影响,对有关银行偿债能力的影响,对其他银行的牵连性。如果上述四方面没有太大问题的话,银行可照常经营,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也会采取措施防范现有危机扩大。
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12月底,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突破14万亿元人民币。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中国要在今年底开始全面开放金融领域,大批看好中国经济的外资金融机构将进入中国市场。随着中国人均GDP的快速增长,有专家预测个人理财将成为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热点,但与此同时,金融风险也会进一步增加。“届时,中国的法律和相关监管机制都需要做出新的调整。”王欣新说。目前,企业破产法草案已对公平清偿债权以及金融机构破产问题作出相应规定,这将有利于外资金融机构的顺利进入。
此间人士表示相信,随着相关法律的健全完善,中国公众对自己的存款放在银行是否安全的忧虑会有所减轻。中国将有望更好地实现其藏富于民的国家战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