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一部伟大的“条文”,亦即“恶搞”作品上网须领许可证,据说这“条文”马上就要付诸实施了。对于这一“奇文”的问世,我不知道那些“恶搞”作品的创作者们有何感触,据我所知,许多正人君子们却是为之欢呼雀跃的。
本来,对这些“奇文”的出台,我只准备付诸一笑的。如此前甚嚣尘上的网络实名制一样,我以为,这些东西无非是某些部门为了强化网络管制(或者说专制)的手段而已。许多部门,只不过为了管制(他们是想不到“服务”这一词的)的方便,就痛下毒手搞出一些一刀切的条文来,全不管是否损害了那些被管制者的合法权力。这是某些部门一惯的作法,即使他们不给出任何理由,也不必惊奇。
但这一次,管制恶搞的条文却得到了许多正人君子的支持,是我始料未及的,而他们给出的理由,尤其令我震惊。
且不说有关部门如何定义恶搞,已是关乎学术的令人头痛的难题。《西游记》是否是对《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等作品的恶搞,《三国演义》是否是对《三国志》等作品的恶搞?作品影射或丑化某人某事了,就是恶搞?鲁迅早已说过,中国古人写小说,大多都抱了影射某人的原意。如此说来,那些流传至今的作品,岂非都成了恶搞?!
单是那些正人君子给出的理由就让人吃惊,令人愤怒。他们的理由,总结起来,无非两类。之一,法律的理由:侵犯了别人的版权,损伤了他人的人格。前者如胡戈恶搞“馒头”,后者如有人将赵本山的头接到女人身体上。这些作品是否就真侵犯了版权损伤了人格?(陈如果告胡,能赢吗?公众人物被恶搞,是世界通例。群众不恶搞,他们就自己以炒作的方式恶搞。)即便真如此,那也是版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处理的范畴,它自有法定程序可依,再增加一条“前道” 的管制条文,岂不是脱裤子放P?如果条文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预防此类事件的出现,那么,所有网络上的贴子全都有可能侵犯版权损伤人格,岂不是所有贴子在上网之前都得申请许可?那可就是典型的网络专制!之二,道德的理由:恶搞到后来,将红色经典和人民英雄都发展成了恶搞的对象!我不明白,既然其它经典可以被恶搞,红色经典为什么不可以?!如果普通民众不可以被恶搞,人民英雄自然同样不可以被恶搞,并没有必要特别提示出来。(公众人物能否被恶搞,是另一个问题。美国总统在美国被恶搞的时候多了去了,也没见被人起诉)。将这一“理由”作为理由者,其头脑中必定残存有一种腐臭的惯性思维:每当涉及法律问题的时候,他们必以“庸俗政治”观为因由,以“政治”代替法律。在他们的头脑中,红色经典的法律地位要高于其它经典,人民英雄的法律地位要高于普通民众。当然,我并不赞成恶搞经典或英雄人物,我可以从道德传统的角度去反对或鄙视;但是,如果这些恶搞并没有超过法律的范畴,我绝对支持作品们的恶搞权力。在没有必要时,法律,绝不该对道德的问题横加干涉!
还是那句话,我并不支持恶搞的行为,但我支持每个人恶搞的权力!
恶搞就是公民的一种自由表达权,当这种自由表达并不触犯法律的时候,任何人都有恶搞的权力。因为,当这种表达触犯了相关法律的时候,自有相关法律给以制裁,绝无任何必要认为,恶搞这种自由表达权因为可能触犯法律而必需以许可证的方式予以管制。正如说话是人的自由表达权一样,任何人都可能说出反政府反人类的话语来,但绝不能让任何人在说任何话之前都去申领一个“说话许可证”。以条文的形式禁止恶搞,事实上正是对法律赋予每个公民自由表权的恶搞和亵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