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刘传江本报记者戴刚摄影/本报记者孙岩
乘坐过长途客车的人都知道车票中含有2%的保险费,然而,从今年年初开始,在哈尔滨市购票乘坐长途客车的旅客却被弄糊涂了,在票价没有变化的前题下,他们被告知车票中不再含有保险了,如需保险,乘客要另行购买。票价照旧,那么票价中的2%保险费哪去了呢?
车票中2%的保险莫名其妙的没了
近日,不断有读者反映,他们在哈尔滨市的各长途客运站购票时发现,原来车票上的“内含有保险”的字样没了,售票员解释说,现在的车票已经不含保险了,乘客得另外重新购买保险。乘客不明白,如果车票中已没了保险,就应该把车票中的2%保险费退还给乘客。
8月24日,记者在南岗客运站采访时看到,乘客在购票时售票员只说一句“含保险多少钱”后,便将一份“旅客意外伤害险”贴到车票上一起从窗口中递出来。记者掏钱买一张哈尔滨到佳木斯的车票,售票员说:“连保险一共102元。”记者说:“车票里不是已经含有2%的保险了吗?为什么还要另买保险呢?”售票员回答:“车票中已经没保险了。”记者追问其原因,售票员说:“现在的保险是旅客自愿购买的,可以买也可以不买。”记者在南岗客运站二楼售票窗口旁观察了半个小时,几乎没有旅客提出不买保险。一位旅客对记者说,以前车票上明确标明含有保险,现在票价没变化,保险却没了,还得另外掏钱买保险,乘客不等于掏了双份钱吗?更可气的是没有任何人向我们解释这是为什么。
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哈尔滨市各长途客运站售票窗口随同车票销售的保险,是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推出的旅客意外伤害险,这种保险是从今年1月份开始销售的,车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含50元)保费为1元,保额为2万元,车票价格在50元以上的保费为2元,保额为4万元。
在黑龙江省物价局经营收费处记者看到了一份1998年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上面写明,汽车票价是由运费、保险费、客运附加费、过路过桥费等构成的。计程旅客票价=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
黑龙江省物价局经营收费处陈处长介绍说,车票中加收2%的保险费,就等于乘客自己掏钱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交通运管部门将这2%的保险取消或变更,物价部门并不知情。直到记者来采访,他才知道了这件事情。陈处长强调说,《运价规则》是交通、物价部门联合制定的,现仍在执行,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他们将会和运管部门进行沟通,尽快拿出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来。
车票中的保险费结算给了承运人
记者费尽周折才联系上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站管办刘主任,他向记者介绍说,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交通部要求乘客乘坐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营运的客车,必须投保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车票中包含2%的意外伤害险费,并在车票上注明“内含保险费”的字样,车票中所含保险费由公路客运部门代收汇缴保险公司。(上接第一版)1995年《保险法》出台后,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交通部制定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它不能规定实行强制保险,车票中直接收取的2%保险费就违反了《保险法》。所以,交通部1999年与国家计委联合调整《汽车运价规则》,将原来2%的“旅客意外伤害险”变成“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但由于交通部对“保障金”如何管理、如何使用没有明确说明,而且票价也没发生变化,因而,黑龙江还是沿用老办法执行,票面上仍标注“内含保险费”,由客运部门代收代缴给保险公司,出险后由保险公司赔偿。
刘主任介绍说,2004年《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后,黑龙江开始推行承运人责任险,承运人必须对每个座位投保。此时运输管理部门才发现,如果承运人再投一份险,加上车票中的2%“保障金”就属于双重投保,也违反了《保险法》。所以黑龙江才实行将车票中的“保障金”直接结算给承运人,由其投保承运人险,客运管理部门不再代收代缴。目前全国除云南省、吉林省(注:两省由运管部门对保障金统一管理)外都采取这种办法。
隐瞒车票中所含保险属欺诈行为
就这样,乘客掏的给自己买保险的2%投保钱被运管部门一句话就转到了承运人名下,而旅客对此却毫不知情,还要稀里糊涂地另掏钱买一份保险。记者算了一笔账,承运人为每个座位投保的费用是60元至80元不等,按40个座位算,承运人险每车全年需要3000至5000元钱,而车票2%的保障金,以票价100元计算,每个座位全年下来700多元,全车一年近3万元钱,仅这一项承运人就赚取了两万多元。承运人险原本应该由承运人承担,现在,承运人非但没有掏钱买保险,反而从车票的2%保险费中盈利。
记者了解到,交通部在2000年下发的“关于允许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各水路、道路客运站点可以依据《保险法》代办旅客保险业务,但必须遵循投保自愿和代售保险窗口与售票窗口相分离的原则。
黑龙江省消协投诉部佟新部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车票中的2%无论是保险费还是保障金,都是为保障旅客的利益而设定的,都是消费者掏的钱,客运管理部门为减轻承运人的经营压力,在旅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其用途,结算给承运人,剥夺了旅客的财产权和知情权,变更保险用途依据是什么,有关部门应向旅客讲清楚;而客运部门在代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时,对车票中所含保险即承运人险不加以说明,让旅客产生不买保险出险后没有保障的错觉,诱导乘客重复购买保险,属欺诈行为,而且违反交通部的“代售保险窗口与售票窗口相分离的原则”,旅客可以投诉,要求客运部门或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