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27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三件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解释了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和对专业机构合伙人责任的有关规定。
答问实录:
[北京青年报]:谢谢主持人,我是北京青年报的记者。我有两个关于合伙企业法的问题:一是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的适用范围是如何确定的?二是关于专业服务机构,具体的范围包括哪些?除了会计师事务所,还包括律师事务所吗?其他的还有哪些?谢谢!
[李飞]: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我也先通报一下刚才会议上的表决结果,出席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160人赞成,仅有1票是没有按表决器。合伙企业法的起草工作最初是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来负责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后,经过三审顺利通过。
你提到的有限责任合伙,现在在这部法律里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但是翻译成外文还是用你刚才说的这个词。这是90年代以后,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就是刚才你提到的专业机构。比较典型的就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次在合伙企业法当中,新增加的这项规定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
它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这些专业人员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这样有助于这些采取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这也是我们适应“入世”以后,专业服务机构发展需要的一个重要举措。
但是,专业服务机构的范围,在这部法中把它分为两类:一类是采取企业形式的,比如说刚才提到的会计师事务所。除了会计师事务所,还有建筑师事务所等其他具有企业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直接适用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另一类是非企业形式的,如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附则的规定,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谢谢!
[严义埙]:我再补充一点。刚才说的哪些专业组织能够适用这部法,有许多都是由专门法规范的,比如说,律师事务所我们一般认为它不是企业,所以就不是直接适用,但是可以借用其中的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