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27日下午4时,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三件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以下是文字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新闻局局长阚珂]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刚刚闭会,会议通过了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及时了解这三部法律,我们举行这场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回答记者提出的与这三部法律有关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27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三件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阚珂]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关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义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
[阚珂]乔晓阳先生负责回答有关监督法的问题,严义埙先生和李飞先生负责回答有关合伙企业法的问题,安建先生负责回答有关企业破产法的问题。
[阚珂]请记者提问时用语简练、明确,一次提问最好不超过两个问题。现在,请记者提问。
[法制日报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法制日报记者。关于监督法我有两个问题,一是监督法的制定工作为什么会历时20年才出台,二是立法法有关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有一些规定,监督法在这方面有没有新的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首先向大家报告一下,刚刚闭会的第二十三次常委会到会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监督法以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获得通过。为什么制定了这么长时间?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强,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或者说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的划分。
[乔晓阳]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他们的工作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乔晓阳]从国家体制来讲,监督权的行使涉及到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所以,制定监督法需要处理好这些关系,要能够准确地反映出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准确地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这些都是非常重大的问题,所以需要时间,需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统一认识。
[乔晓阳]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监督法高度重视,反复研究,慎之又慎,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在这些大量深入、细致工作的基础上,各方面对人大的监督工作和制定监督法的认识越来越统一,所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初审的基础上,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经过三次审议,今天得以通过,所以用了这么长的时间。
[乔晓阳]监督法的第二个问题,关于立法法已经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了规定,监督法有什么新的规定?立法法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所以监督法作了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在这个基础上,监督法又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乔晓阳]第一个内容,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处罚、行政强制等等,限制或者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是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乔晓阳]为了解决这一类的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乔晓阳]第二个内容,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应用法律时作出的解释,也就是我们说的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司法实践当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运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实也存在着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了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