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27日 讯记者赵颖、常红报道:“有些西方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说我国现在没有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介绍刚刚通过的企业破产法时说。
安建说,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还不完善,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企业破产问题的需要。 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新的企业破产法。
新的企业破产法与我们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比较,安建认为有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新的企业破产法,不论是对破产实体问题的规定,还是对破产程序问题的规定,都更加明确、具体。法律条文的数量由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六章四十三条,增加到现在的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为我们处理破产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是新增设了企业重整制度的规定。目的是对一些因各种原因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实施重整,以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尽可能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
三是对破产清偿顺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保证职工权益的规定。按照“新老划段”的制度安排,在保证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优先清偿的同时,兼顾担保制度的稳定,维护交易安全。
据了解,我国早在1986年就制定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1988年就开始施行;1991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又设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所有的法人企业。另外,国务院还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制定了涉及国有企业破产的一些特殊事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依照法律的规定,出台了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十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已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审理了十多万件企业破产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