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齐中熙 刘晓莉)27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原则性规定。根据规定,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向法院提出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
中国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一规定一方面旨在立法规范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另一方面也是中国防控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举措。
中国金融机构的破产一直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被业内人士称为“计划性”破产。但随着金融机构破产案例的增多,建立更加程序化、市场化、法制化的破产机制已是大势所趋。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国要在今年底开始全面开放金融领域,大批看好中国经济的外资金融机构将进入中国市场。但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风险也会进一步增加。
企业破产法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此外,法律还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从金融机构的特点看,对那些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出现破产原因,应及时依法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金融机构,在该金融机构或者其债权人不主动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为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由金融监管机构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必要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解释说。
由于金融机构破产涉及的债权人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关系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一直对金融机构破产持谨慎态度。通过这部新的企业破产法,中国将对金融机构的法律与行政监管,防控因商业银行的破产而造成公众财产损失。
“在实践中,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通常是先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措施,对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再进入破产程序。”蒋黔贵说,“为了防止在此期间一些债权人通过和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和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有必要暂时中止涉及该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说,由于关系到金融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的启动应当有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