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五十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企业破产法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
对于法律的适用对象,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法律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对管理人任职资格的要求上,法律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在对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上,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企业破产法还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