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五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合伙企业法分为总则,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109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明确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