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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新华社记者刘建生摄
中国最高立法机构27日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
企业破产法出台过程
·1994年,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起草一部新的企业破产法。·九届全国人大期间,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继续进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这部法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003年8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新的起草班子,再次启动了起草工作。·2004年6月21日,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年10月22日,企业破产法草案再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今年8月22日,企业破产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
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27日在京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企业破产法。自此,在制定这部法律中出现最多的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和企业担保人清偿顺序的争议,宣告结束。
事实上,早在1986年,中国就出台了针对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于1994年开始起草,并于2004年6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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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制度
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的最大“亮点”。法律规定,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假破产、真逃债”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严格的义务。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草案引入的一项新制度,草案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在草案里专设一章作出规定。这项制度直接决定了各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此间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出,金融机构破产须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了决议并予以公布,其中第一百三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作出了规定。
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如再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破产法适用所有中国境内公司 不分中资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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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意义
政策性关闭破产一直是近十几年来中国国有企业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然而,在中国最高立法机构27日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之际,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近2000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27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原则性规定。根据规定,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向法院提出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
中国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一规定一方面旨在立法规范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另一方面也是中国防控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举措。
·(责任编辑:董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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