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昨获高票通过
企业破产老总开名车吃香喝辣 没门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失职导致企业破产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的负责人却依然开着高级轿车,大吃大喝。 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破产程序未终结老总不得离开住地
“假破产、真逃债”阴谋难再得逞
“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两大客观因素导致
个人暂仍不能破产
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从1994年起草,历经12年多次修改,终于“破茧而出”。
随着这些年个人消费信贷、投资经营的迅猛发展而浮出水面的个人能否破产的问题,这次没有被写进这部新企业破产法中,但立法者和专家们仍存在争议。
“适用范围问题是破产法的老问题,我还是坚持认为范围适当扩大一些为宜。”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童海保说,“尽管住房、汽车等消费贷款的债务人和个人经营投资者多属中高收入阶层,但其中的一些人收入和经营并不稳定,一旦出现经济波动,很可能会引发资不抵债现象。如果没有明确的处置办法,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
然而,许多专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面临着相当的障碍和欠缺。个人破产需要有完善的物权制度,这样才能界定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范围,然而我国现在的物权制度还不完备;此外,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可能会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虽然目前还有一些专家对个人破产态度谨慎,但如果说几年前要不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人们还争论不休的话,现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时候建立比较合适。
国企告别政策性破产“特殊照顾”
约10万户国企将选择市场化退出方式
政策性关闭破产一直是近十几年来国有企业一道最后的“保护屏障”,然而,在中国最高立法机构27日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之际,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近2000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政策,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1994年开始实施。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与商业性破产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政策性破产时企业清产核资后的所有资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全国人大代表、浙江万事利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沈爱琴说。
列席审议企业破产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说,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企业有生就有死,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为市场经济下中国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
在2008年之前,仍有约2000家列入规划的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产。“这意味着,等这2000家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后,中国所有企业都将受企业破产法的调整,对国有企业的‘特殊照顾’将不复存在。”迟夙生说。
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医疗费优先受偿
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解决最大难题
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企业破产法最大“亮点”。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解决了破产法出台的最大难题。法律规定,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企业破产需向法院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