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樊:富士康巨额索赔 更似一场闹剧
来源:ChinaByte
张樊
两个月前,轰动一时的“富士康虐工案”的主角富士康终于不再沉默,选择了以诉讼方式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令人惊讶的是富士康将《第一财经日报》的产经中心编委及记者两人告上法庭,索赔商业信誉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为此,富士康向深圳中院支付的诉讼费就高达50万元。
同样是企业对个人的名誉侵权案,同样是天文数字的索赔,富士康今天的行为与六年前的“恒升诉王洪案”有着惊人的相似。但是今日的诉讼不是昔日的“恒升诉王洪案”,在对名誉侵权事实的认定上相对简单。富士康不必象恒升一样在“垃圾品”这样的字眼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上跟对方过多纠缠,而是只要证明被告报道的在原告工作的“一般操作工都必须连续工作12个小时,不得说话”、 “亲眼见到三个女工因经常加班而在生产线上晕倒”,“富士康员工下班忘记拔插头将被罚款1000元”等事实不符,就可以取得诉讼的胜利。
富士康敢于现在提出如此巨额的索赔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源自于苹果上周发布的关于富士康iPod代工厂的劳工调查。在那份报告中,苹果声称经过实地调查后发现,富士康并不存在曾雇用童工或强迫雇员加班的行为,只是作违反了苹果内部制定的行为准则。富士康或许就是因此而“壮胆”,好似自家清白。但是苹果的报告中也显示出了富士康员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出了35%,其中四分之一的员工极有可能连续工作6天以上。同时,业内不少人士包括国际劳工组织也在质疑这份报告的客观公正性,一则是抽样调查样本数太少,在10万人的工厂中才抽样100人;二则是调查没有第三方调查公司的参与和政府机构的监督,完全由两家合作紧密的公司来进行,客观公正性难以保证。所以说,就目前的一些材料看,断定《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完全是捏造还为时尚早。
富士康的诉讼更应该当作一场闹剧而已,从其巨额索赔数目和诉讼对象的选择上可以看得出来。
富士康在与《第一财经日报》产经中心的编委和记者两人的经济地位对比中明显处于优势,其挥舞着巨额赔偿的诉讼大棒,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1000万的数额对于普通个人来说可能一辈子不吃不喝也没有办法挣够。假设富士康胜诉,法院也根本不会支持其高达1000万的赔偿金。富士康只是妄图用巨额索赔将被告吓倒,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地位在诉讼中将被告拖垮。同时富士康也是想借此来恐吓后来的媒体人士,不要再在它身上做什么负面新闻。
富士康如果真是想通过打官司获得赔偿维护自己利益的话,富士康应该去起诉主办《第一财经日报》的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而不是编委和记者两人。按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来确定被告。富士康无论是在被告中加上了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或者是只诉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最后的诉讼都会在两者之间展开。因为这篇报道属于职务作品,同时列有作者和新闻单位的,就只列单位为被告。而如今,富士康的诉讼却刻意避开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是为了更加突出其在诉讼中的优势地位,以不对等的经济地位来取得“恐吓”媒体报道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