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以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通过,是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传出的令人瞩目的信息。如此高票通过一部法律,既让人振奋,更令人深思。
这部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务员会监督法》从起草到此次表决通过,历经20年,历经4次审议和修改。 之所以有点“珊珊来迟”,用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的话说,叫做“需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统一认识”。不言而喻,在《监督法》出台问题上,就有着不同观点的博弈,有着认识上的不断深化。笔者不是法律界人士,不知道《监督法》法律出台的“幕后内情”。但凭着现实状况的体察,也感到加强监督尽管是近年来党的纲领性文件阐明的主张,但在具体实践中,无论是党内监督还是人大监督,抑或是政协民主监督,尤其是舆论监督,仍然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前些时候,发生在广州的一件事情就令人反思。一位省政协委员在收到一名中学生关于某学校收取巨额择校费问题的投诉信后,持着省政协出具的介绍信到广州市教育局登门找局负责人咨询了解,这本来是天经地义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却遭到该局相关工作人员无理拦阻,还以报警来恫吓。后来,在省政协及当地媒体的支持下,广州市教育局才认识错误改变了原来的态度。现实表明,监督的阳光仍未照到每一个角落,监督的阻力仍不少。
高票通过《监督法》彰显人民的期盼。时下,不少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不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存在问题也是困扰人民群众的老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比如,国家发改委8月24日“曝光”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安徽省淮北医院等8家医疗单位的医疗服务和各类价格违法案件一万多起,共涉及金额近8亿元。(见新华社8月25日)又比如,上海社保腐败窝案只不过是社保资金管理危机的一次集中爆发。仅今年上半年,全国就已先后查处了河南省濮阳市劳动保障局以减免企业应缴870多万元养老保险费为代价换取6辆轿车使用权案,黑龙江省阿城市社保局将918万元借给企业用作流动资金和担保利息案,浙江省温州市劳动保障局计财处用社保基金600万元购买国信优先股案等一批违规案件,就是监督不到位的鲜活个案。众所周知,解决社会热点既需广大群众支持配合,更需相关官员具体努力。假若官员染上官僚主义,那么,热点问题同样会无休止地“热”下去。显然,只有人大的监督到位,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有力督促官员去掉官僚主义,也才有可能保证监督见成效。
其实,监督难的问题还表现在对司法监督和对政府机关工作的监督上。应该肯定,从党的十五大以来,监督的声音越来越响了,对各方面监督的规定也逐步细化了。但同时,监督的力度仍然不够。每当一宗重大安全事故出现,尽管相关官员都会发出加强安全监督的声音,但事后人们在分析新出现的事故原因中,又往往找得出监督失位的问题。个中原因之一是代表人民利益、反映人民呼声的人大监督不到位。因此,确保人大监督也是从立法层面解决社会热点问题的正确途径。而制订通过《监督法》,就是要“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
高票通过《监督法》,无疑也是向各级党政官员提出新要求。人大出台《监督法》是法律赋予人大对社会进行监督的神圣职责。对执政党而言,既是加强党执政能力的契机,也是对党执政能力的考验。过去一段时间以来,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之所以出现不同程度的失控,一些群众利益之所以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维护,一些弊端之所以在令人痛心地蔓延,与某些党政官员、司法官员有法不依、执法不公不严有很大关系。胡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见新华社8月27日电),这是党中央对各级党政干部、共产党员提出的庄严要求。许多事实证明,只有各级党政官员、司法干部率先垂范,《监督法》才能到位,才能真正发挥出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要法律的作用。而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监督法》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也是全国人民对各级党政官员自觉遵守《监督法》的热切期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