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完整的反洗钱“监管锁链”
本报评论员 周炳林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2005年中国反洗钱报告》显示,我国反洗钱的法制、协调机制、组织机构和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不断加强。 报告同时提供了大量洗钱案例资料,案例中我们发现,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组织使得完整的洗钱“监管锁链”发生断裂,在黑钱洗白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报告也指出了疏堵结合的重要性,要重点整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
的确,在客观上,完全发现并取缔这类机构的难度较大,如果以“疏”为“堵”,制定有关法律将此类机构合法化并进行严密的监管,可能有助于构筑完整的反洗钱“监管锁链”。
目前,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已成为正式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报告义务,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2005年此类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报告比例已达91%,今年这一比例还有望提高到100%,中国正式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锁链”已相对完善。为此,黑钱往往要先绕过正规银行,借助地下钱庄进行首次巨额吞吐,通过地下私人信用转移至目的地之后,由目的地同伙人分多次将其缓释进入正规银行,然后制造各种正当名义取现或汇回。可见,地下钱庄的存在给了黑钱规模转移、囤积观望、伺机而动的机会,“监管锁链”在此断裂。如果这一监管软肋得到加强,那么整个反洗钱的监管工作将会有较大的提升。
由于地下钱庄在中国并未取得合法地位,目前的监管措施主要在于竭力发现并取缔瓦解。但是,在“地下经济学”或者说“穴居经济学”看来,这种貌似严厉的监管措施往往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要么发现,取缔机构,追究当事人相应的刑事责任,进行完全监管;要么没有发现,从而没有税收,没有利率限制和流动性储备管制,穴居经济体过着完全无监管的幸福生活,而这也正是黑钱喜欢借助地下钱庄进行规模转移和囤积观望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大多数穴居经济现象中,要想完全发现并加以取缔,往往不存在客观的可能性,一个地方抓住一只“小强”,一般只意味着那个地方已经有五十只“小强”。如果围追堵截、完全取缔不能奏效,穴居行业仍有运行着的经济体,那么,这个行业运转时就存在一种事实上的“完全不监管”。为了消除这种事实上的“完全不监管”,以“疏”为“堵”,引导其规范经营并进行与正式机构同样严密的监管可能也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
不允许穴居经济体的存在多出于道德上的理由。但是,从已有的研究看,除了与洗钱有关之外,地下钱庄在我国富庶的东南部地区的农村还扮演着融通经济的角色。适当将其合法化,使常设监管进入、使其生存环境改善、企业的牌照价值,都将抑制这些铤而走险和洗黑钱。那么,它们融通经济的作用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挥。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和农村居民存款、贷款的可得性极不相称,往往只能存款,难以贷款。虽有相应政策,但有些大型正式金融机构常将其看作一种负担,并无推行业务的动力,而地下钱庄多数产生于富庶的东南农村地区,其融通的对象正是中小企业和农民,从这个角度讲,一些地下钱庄可能还是大型正式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同时,一种金融机构以非正式的简单组织形式得以在东南富庶农村存在,也证明了农村信用机制的简单有效:在农村,人们流动性低,博弈次数多,人与人之间有大量的宗族裙带关系,天然的信用约束机制较强。从节约社会成本的角度,这种简单有效的信用机制实际上是可以大加利用的。
不久前,《乔家大院》的播出引起轰动,一些现实的研究也表明:那些钱庄主从业之前一般有着殷实的家底,一些还是乡里邻间秉公持正的人物,他们完成了信誉的原始积累。乐观地看,合法化之后,或许从中走出一些J.P.摩根之类人物也不是不可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