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合肥8月28日电(记者葛如江)近日,河南荥阳市一辆吊车被查出欠缴养路费,交通部门“依法”责令车主补交本金、滞纳金、罚款共计约76万元,其中滞纳金总额高达49万元。尽管如此“天价滞纳金”引起社会一片哗然和质疑,但交通部门却理直气壮:根据1992年交通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按每日1%的标准依法收取滞纳金。 而依据这一标准,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约是现行银行利率的507倍。
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稽查人员接到举报:一辆车牌为豫A11993的小吊车在荥阳市某建筑工地出现,该车自1992年购车以来,一直没缴养路费。
当晚7时左右,在荥阳市汽车南站停车场,稽查人员查获该车。经过双方将近20个小时的“争执”,稽查人员在22日下午3时左右,将该车带回郑州。经稽查人员调查,该车属省地矿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队车辆,已该报废,但至今没交过交通规费。
根据征稽收费标准,豫A11993小吊车从2003年2月1日至今,应交纳养路费本金59040元、滞纳金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交附加费本金22960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25993元、罚款1000元,共计约76万元,这还不包括对报废车辆上路处以3倍漏税额的罚款,也就是说该车的滞纳金达到49万元。据稽查人员解释,滞纳金是按照日率1%征收,完全是依法征收。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杨朝聚教授说“这种高额的滞纳金总体上应该说是合法但不尽合理,我说他不尽合理是因为它的滞纳金收取标准过高。”
河南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陈波律师说,由于车辆规费征稽处与车主的关系从法律上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它不可能是罚款,因此说高额的规费滞纳金是合法而不尽合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