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未获批准 有车户状告民政局
原告:现无收入来源 合标准
被告:依据规定不属于低保人群
本报讯(通讯员 刘艳新 记者 王巍)因为家中有汽车而未被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为此,赵先生将海淀区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昨天,海淀法院正式受理了该案。
据了解,该案是本市首例因没有被批准享受低保待遇而起诉民政局的行政案件。
赵先生诉称,自己因三起经济官司被法院判令支付他人17万元,在执行期间自己失去工作,生活困难,并且目前没有生活来源。赵先生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006年6月2日,海淀区以赵先生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为由,对赵先生作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通知。
赵先生认为,按政府文件规定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标准是收入,有无汽车不能独立作为享受低保的衡量标准,自己现无收入来源,符合享受城市低保的标准。
被告说法
今天上午,海淀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没有批准赵先生的低保申请是依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
该细则规定:“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安排子女择校或者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等的城市居民”不属于低保人群。
文/记者王巍 (责任编辑:韩美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