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9月1日讯
(记者王绍兵)从今天开始,在南渡江流域内的炸鱼、毒鱼、电鱼现象将受禁止,违反者会受到严厉处罚。日前通过的《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将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治污不达标禁建同类项目
《规定》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污染物削减未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市、县、自治县,不得新建、扩建向流域内排放同类污染物项目。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建污水处理设施可罚10万
在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居住小区、宾馆、饭店等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就投入使用的,将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投放饲料从事渔业养殖
禁止在南渡江的干流、支流投放饲料、使用药物从事渔业养殖。违者将被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南渡江的干流、支流及水库、湖泊等其他水体内炸鱼、毒鱼、电鱼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闲置监测装置最高罚款1万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排污口标志,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具。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擅自闲置、损坏、拆除污水排放计量器具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装置的,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采砂最高罚款30万
未经审批同意从事流域内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批准的采砂范围、数量、方式进行开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床河滩建筑物限期拆除
在南渡江的河床、河滩以及江中沙洲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占生态林地要受罚
未经批准占用、征用流域内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来源:海口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