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9月1日讯
《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或者拒绝核查的;吸毒、赌博、嫖娼的;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记者了解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自治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确定并适时调整,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60元。农村居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工作中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贪污、挪用、截留、扣押、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其他行为。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方艳)(来源: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