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青岛市一家公司工作的刚毕业一年多的女大学生,因不堪忍受公司副总经理频繁骚扰,以“性骚扰”为名将其告到市南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记者了解到,这是自2005年8月2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后,本市。
女会计遭副总“狂追”
本案原告王小姐告诉记者,她去年从四川一高校毕业后来到青岛,在青岛某公司做了会计。从今年2月开始,公司的副总经理常某经常以各种理由找她,有时候还在下了班以后在公司门口等着她。王小姐从同事那里了解到,常某的妻子怀疑常某和别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去年就跟他提出离婚,但是常某一直拖着不肯离。一开始,王小姐拉不下脸来跟常某翻脸,后来常某每天要到她办公桌前找她好几次,还每天给她发短信息,王小姐后来提醒过他几次,常某反而更频繁地找她,后来还发展到半夜给她打电话。短信的内容都是“我这几天整天想你”、“你来青岛立足不容易,我可以做你的保护伞”、“你今天穿得很性感”……
被告称自己没有错
王小姐把常某发给她的短信息保存下来,另外找了一名同一个办公室的同事做证人,以“性骚扰”为由将常某告到市南法院,目前本案已立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王小姐告诉记者,她是外地人,在青岛人生地不熟,但是很自爱,常某的行为让自己觉得很难堪,自己虽然钱不多,但是还是花了很多钱请了律师,要常某当面向自己赔礼道歉,另外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
今天下午,记者根据王小姐提供的电话号码与常某取得了联系,在确认了记者的身份后,常某称自己并不想骚扰谁,追求自己喜欢的人是自己的权利,自己没有什么错,王小姐收集的证据并不能说明自己有什么过分的举动。
短信成为重要证据
据了解,8月28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本法中规定,国家采取一切措施保障和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并对如何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禁止性骚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把“性骚扰”写入法律。
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盛少华律师告诉记者,在此之前,受到性骚扰侵害的女性只能以人格尊严权、健康权或名誉权纠纷为案由来打官司。新法修订后,妇女的合法权益可以更大程度地得到保护。盛律师告诉记者,该案是一起明显的性骚扰案件,当事人收集到的证据非常重要也很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