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云飞)“在汛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过路(桥)费”,“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省政府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草案)》。
据省政府法制办介绍,《实施办法》草案对防洪规划、河道规划治导线、河道行洪、防汛抗洪、汛期防洪调度、防汛车辆通行、河道工程维修管理费等作出明确规定。草案规定:“在汛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过路(桥)费。在紧急防汛期,行政区域内路(桥)收费站(口)应留防汛抢险通道,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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