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从10月1日开始,如果汽车经销商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却未告知,或者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车,并要求经销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出台了北京首份统一的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在全市推行使用。其中,销售汽车存在严重违约违法行为的“退换车”特别规定在全国还是首次涉及。
焦点
退换车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介绍,对于各界人士争议集中的退换车问题,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汽车产品的“三包”规定,因此合同文本中没有强行规定汽车出现质量问题一律退换,而是增加了对在交车环节发现质量不符和经销商欺诈销售时退换车的规定,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便于实际操作。王珊特别强调,这里的“退换车”规定是针对经销商存在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情况,在全国来说从来没有涉及过。但它与之前上海汽车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在一定公里数维修两次可退换”的规定不同,不是“三包”意义上的退换车。
提醒
“订金”不能双倍返
对于当前订车环节中订金性质约定不明引发纠纷较多的问题,合同首次做出规定,消费者于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向经销商支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消费者违约解除合同的,预付款在扣除经销商受到的实际损失后,剩余部分应退还;而由于经销商违约的,消费者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订金。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定金”和“订金”的规则不同,合同中设定的“定金”条款指明“不得超过全车款的20%”作为定金。如果因汽车经销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给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消费者在订车时一定要分清支付的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
解读
新合同 很实用
在详细研读汽车合同文本之后,记者发现,合同文本在订金、交车、质量鉴定、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都很“实用”,而且较之前的听证稿,亦有很大变化。
交车有问题当场能换货
在车辆交付方面,文本根据汽车生产商代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规定经销商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现场发现确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此外,记者还注意到,根据合同规定,经销商的宣传资料、广告、公开承诺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车辆的配置等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费用均由经销商承担。
直观事实无需质量鉴定
鉴于汽车质量鉴定费用较高,在实际纠纷处理中也发现有少数经销商以此转嫁责任或阻塞投诉,市工商局采纳市消协的意见,在合同中规定双方对车辆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定是否有质量问题的依据;而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这样,既缩小了质量鉴定的范围,降低了消费者投诉的难度,减少了推诿扯皮的几率,又明确了费用承担的原则,便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向谁索赔消费者可自由选择
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规定如果经销商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经销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消费者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
对于此前听证会上各方代表争议集中的“出现问题,消费者究竟应向经销商还是生产厂商索赔”,合同规定,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并由此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经销商或生产厂商赔偿。消费者要求经销商赔偿的,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经销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经销商有协助的义务。
车内空气质量也是硬指标
在售后服务方面,合同规定经销商应提供由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维修保养网点供消费者选择。为体现对消费者有利的原则,文本中还规定,如生产厂商的车辆说明书和保养手册的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生产厂商的正式承诺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双方按生产厂商的规定执行。文本中还采纳律师的意见,规定国家出台有关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委托代办中车辆毁损
先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于听证会上经销商代表提出的代办委托手续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引起纠纷,合同规定,消费者委托经销商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的,应自行或委托经销商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在此过程中车辆发生毁损、灭失,消费者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属于经销商责任的,由经销商承担,属于第三方责任的,经销商应协助顾客索赔。这样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化解了经销商的风险。
超三成投诉车至少返修5次
消协发布汽车消费纠纷“疫情”
今年1至8月,北京市消协系统共受理汽车投诉282件,较去年同期上涨3%。据市消协昨天披露,目前本市有关汽车消费纠纷主要呈现6大问题。
一、隐瞒车辆准确信息,销售瑕疵车。消费者梁某于2005年9月,从某销售商处购买捷达轿车一辆,在对该车进行第一次维修时发现,后保险杠掉漆后又出现一层新的银灰色漆,与该车外表原白色漆不能融合。消费者要求退车并补偿;而汽车生产厂家以“保险杠漆面质量不影响整车质量”为由,拒绝退车。
二、同一故障短时间内连续修理,消费者误工、油耗等直接损失不予补偿。消费者许先生在半年内副驾驶电动窗开关就更换了5个,而且每回要跑一趟城郊的4S维修店,还要跟单位请假,当他要求销售商给予适当补偿时,遭到拒绝。据市消协系统投诉登记显示,汽车修理送修5次及以上的占34%。
三、同一故障保修期内不根治,保质期外掏腰包。消费者董先生正常行驶时突然抛锚,到特约维修店检查说是变速箱有问题,在保修期内,免费换了两个变速箱。等到第3次出问题时,厂家回复说,保修期已过,要更换需自掏腰包。
四、售后服务中“软件”服务诚信度不高。消费者王某在对其汽车进行相关维修时,4S店的维修员工告知其车的相关配件必须进行更换,如果不及时更换就会出现严重后果,但当不久同样的问题又发生在与王某同种款式型号的车上时,4S店另一位员工却说“没事”,再跑个万儿八千公里更换都成。目前在市消协相关汽车质量投诉中,反映服务人员态度恶劣和态度差的已占到总量的近50%。
五、缺乏相关法律及规定,检测困难,消费者无法顺利维权。消费者刘某,在某经销商处购买一汽大众宝来汽车一辆,在保修期内由于车本身质量原因,无法正常行驶。消费者向经销商、厂家投诉,被要求到相关质检单位进行质量鉴定,但消费者面临的检测,操作起来异常烦琐,检测成本高,检测时间长。
六、进行销售欺诈,收取消费者购车款,既不给车又不还款。2005年12月15日,消费者胡先生通过广告到北京华盛丰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看车,并选择了一辆价值23.28万元的帕萨特轿车,双方签订合同约定2006年1月23日前提车。但至今胡先生既未提到车,也未得到退款。 本报记者杨滨D04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