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状告车管所收费不合理,一审输官司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只丢失了前车号牌,补办时但要同时补办后车号牌,车主张先生以车管所理解相关规定错误,收费不合理为由提起诉讼。通州法院一审认定车管所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张先生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已经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2月13日,张先生到京朝分所补办丢失的汽车前车号牌,车管所工作人员将其未丢失的后车号牌一同收回,并按照一副的标准收取了100元。
“为什么要收回后车号牌,不能与新的前车号牌一起使用吗?这不是浪费吗?”张先生纳闷了,于是张先生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京朝分所丢失一个车号牌必须补办一副车号牌并收取100元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京朝分所的两位民警搬出公安部下发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反驳,其中规定:“补发、换发号牌或者行驶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
民警解释,根据这个规定,补办一只号牌时应收回另一只,不管其是否损坏。收费也需按照一副收取,收费标准出自发改委和财政部文件。
但张先生却认为,这一规定应理解为,收回的仅针对补办的单只,与另外一只无关。
如果按这个理解执行,司机只需缴纳50元就可以,即节省了开支又节约了资源。他还举例,辽宁沈阳目前正按照这一理解实施,收费50元。
通州法院最终采纳了车管所的意见,以适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张先生诉讼。
目前,张先生已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法院回避了双方对法律理解正确与否的关键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