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为牟取非法利益,筑城一公司老总伙同自己的一名下属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就达到了400多万元,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共计145万余元。日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判处该老总20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47岁的杨正权原系贵州黔源铜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4年12月至2005年5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杨正权伙同该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月忠向河北省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开具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229份,价税合计26153037.25元,税款3800013.96元;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金凤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具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610000,税款233931.60元。以上发票均在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国家税务局钢城分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抵扣,在开票过程中,杨正权共得到好处费63万元,陈月忠得到好处费1万元。
为达到上述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杨正权与陈月忠又利用手机信息,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5月期间通过电话联系,向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等地购买了28份假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价税合计43508728.73元,并在贵阳市云岩区国家税务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6321781.10元。
另据查明,2003年10月至2005年7月初,杨正权在“阿里巴巴”等网站发布信息说有生铁出售,并与多个买家签订了销售合同,采取收了货款不付货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共计145030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正权、陈月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杨正权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共计145030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判决杨正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决定执行20年有期徒刑;陈月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杨正权诈骗所得赃款1450302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杨正权、陈月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所得赃款64万元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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