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海淀区法院受理的车贷案件呈现出大幅度增长的态势,1—6月达到110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530.11%,其中月收案最多的为4月份,达到了260件。
极端案例:
购车人服刑了,车被扣押了,担保方难担保了
此类案件的原告多是商业银行,以借款自然人为第一被告,以担保单位汽车销售商为第二被告。 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为要求第一被告返还借款、利息和罚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比如,原告某商业银行支行诉称:2002年6月28日,我行与被告姜国明、被告隆兴公司共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姜国明向我行贷款用于购买一辆奇瑞汽车,贷款金额96100元,贷款期限自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共5年;分60期还,还款日为每月20日,每期1839.17元,月息4.65‰,逾期还款按欠款额每日万分之2.1计收罚息。隆兴公司为姜国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等,保证期间至债务履行期满后二年。
签约后,我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姜国明购置了奇瑞汽车一部。但姜国明购车后,自2005年4月20日至今,已连续3个月未还款,尚欠我行借款本金48193.9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未偿还,隆兴公司也拒绝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我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姜国明偿还全部贷款本金48193.95元及相关利息,隆兴公司对姜国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姜国明辩称,我购买奇瑞车时与我签订合同都是隆兴公司的人员,未与银行人员有过工作上的接触,把我列为第一被告不对。我现在服刑,奇瑞车被石景山区公安机关扣押,我及家人无力还款,希望将车拍卖或以其他方式了结与银行的借款。
被告隆兴公司辩称,银行陈述内容属实。
法院经审理判决姜国明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8193.95元及相关利息、罚息;隆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审判虽已结束,但银行要收回车贷确实还需一些周折。
车贷案件新动态
近来此类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如:出现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已死亡的,银行要求追加其继承人为被告的情形;借款人将还款直接给了汽车经销商,经销商却未将款项划给银行;还有的汽车经销商将贷款车辆收回,致使借款人认为自己已无还款义务等等,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作为贷款实体的汽车是可以移动的财产,追索难度大,且成本高,一些借款人把汽车卖出去或挪做他用,连人带车一起“蒸发”。
由于现在汽车降价空间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汽车价值会大大缩水,加之车辆本身固有的高折旧率,使抵押物越来越低廉,银行损失在所难免。
原告银行基本上都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具体操作程序、手续繁琐,影响结案。
统计结果显示:从结案方式看,判决所占的比例较大,达到了68.47%。
细解车贷案件大幅上升原因
1、银行为抢占市场,对借款人调查不实
银行自身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不到位。汽车消费贷款主要面向个人,这比法人信贷风险要大得多。银行为了抢占市场,满足客户和经销商“快速”的要求,往往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情况调查不实。在贷款后,管理不到位,对借款人是否真正用于购车,所购车辆的发动机号等信息未及时进行确认,贷款出现问题时只能提起诉讼。
2、提前放款,后补“单子”甚至是复印件
为了求快,汽车“假单子”出现。银行发放贷款一般都是以经销商的汽车大票和车辆购置发票为抵押登记。这些“单子”会有购车人的姓名、车架号、车辆生产日期等等,相当于身份证。但现在很多银行提前放款,后补“单子”,甚至一些重要凭证都是复印件。
3、担保公司一般是汽车经销商,担保实力不稳定
银行可委托经销商推荐客户并办理有关资信手续,经销商通常也是担保公司。经销商经营目标是销售最大化、利润最大化,为获取利润会不余遗力,就贷款风险来说,经销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出现问题后购车坏账会随着贷款而转嫁到银行那里。作为担保方,经销商的保证金额在大于其本身资产的情况下,一旦它经营状况出现不稳定性,还款就成问题。
4、借款人还贷款能力不确定
首先,个人还贷款能力不确定性的因素较多。个人收入会受到职业影响,积蓄会受到个人本身、家属身体状况、意外事故等多方面的制约。如本文前述的极端案例。
其次,贷款人可能高估自己的消费能力,申请的贷款额度超过自己的还贷能力。如有的车贷案件被告向银行申请了诸多贷款款项,每月既要供房又要养车。
再次,银行的贷款前调查,大多是要求消费者出示可以证明自己的还款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职业等,并以此为放贷的依据。有些借款人对个人信息还缺乏证明材料,即使有证明材料的,该材料的真实性也难以判断,而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也无从查阅。由此造成了对车贷借款人的资信和还款能力调查不到位等诸多方面的缺陷。
最后,有的个人盲目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别人使用。
5、汽车销售公司存在诸多问题
汽车消费贷款多是以经销商为主体,在实际操作中,经销商因为采取保证方式进行担保,而其实际资产并没有得到实际而有效的监控,于是出现个别经销商为了获取利润及有关部门代理费,不管客户资信如何,大量办理汽车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管理和风险控制大部分还是依赖汽车经销商,将贷前调查工作完全委托给经销商,在对借款人真实情况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发放贷款。而经销商关注的是利润,银行关注的是资金安全。经销商无原则地选择借款人,给银行增大风险。
事实上,经销商的担保不能完全防范风险,如果发生大面积的车贷风险,经销商的实力、资金根本承担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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