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马新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马新一对夫妻在离婚时为争得孩子的抚养权,闹到法庭各执己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在生育后做了绝育手术,已丧失再次生育能力,因此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孩子归女方抚养。
李某与赵某因感情出现裂痕,决定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没有争议,但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谁也不肯让步,都想争得孩子的抚养权,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庭审中,赵某提出她在生育后做了绝育手术,丧失了生育能力,希望孩子能与其一同生活。李某对此予以拒绝。法院经查证女方确已做过绝育手术。因此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
关于离婚时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应本着不损害子女利益的原则去考虑双方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鉴于被告的这一特殊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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