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9月10日讯(记者 林媛通讯员建平)今日,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省人民政府下发《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农民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农民工子女教育要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也将被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
意见要求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二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农民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之内。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煤炭、建筑、石油开采、金属冶炼、制鞋、箱包、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意见中还要求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坚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与当地人口一视同仁,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费用。农民工在务工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的,其子女应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各地不得指定学校。
意见明确指出,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将在城市长期生活、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