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央民族干部学院(以下简称民干院)等4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民委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国家民委本级和20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民委能够认真做好对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及时批复预算,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陆续出台和修订了《国家民委财务公开暂行办法》、《国家民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9项制度;2005年开展了国家民委系统“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检查,加强了财务管理。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无预算支出1968.92万元。
国家民委于2005年底将以前年度财政专项经费结余1968.92万元作为“民族频道”项目前期费用,拨给中国民族报社,该项支出没有列入国家民委2005年度预算。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二)委属民干院违反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申报程序,申领财政基建资金2048万元。
民干院未按规定报经批准,兴建并于2003年完工交付使用1、2号学生宿舍(专家公寓),2004年11月以新开工项目的名义,向国家民委申报2005年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国家民委纳入2005年部门预算向财政部申报并获批准。民干院取得财政基建拨款2048万元以后,用于偿还一期工程拖欠工程款1544.75万元,剩余503.2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三)部分所属单位挤占、挪用、截留财政专项资金1969.08万元。
1.中国民族报社挪用财政专项资金1030万元。该社于2005年底收到国家民委拨来的“民族频道”项目前期费用1
968.92万元之后,将其中1030万元用于垫付下属北京民族印刷厂的各种欠款。
2.民族画报社侵占、截留财政基建专项资金115万元。国家民委2004年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220万元用于民族画报社购买德国海德堡彩色无版印刷机。民族画报社在与设备销售方商谈并确定价格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截留差价的目的,先将220万元支付给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再让该公司以“服务中介费”的名义将差价款115万元返给北京万疆民族文化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由民族画报社代管的民族摄影艺术出版社与外商的合资公司,简称万疆公司),随后万疆公司以归还欠款和借款的形式转入民族画报社88万元,余款27万元未使用。因民族画报社没有从事印刷业务的资格,该设备自2005年6月以来一直闲置。
3.民干院虚列支出,挪用财政专项设备购置费366.5万元。2004年,民干院以购置设备名义列支财政专项设备购置费共计366.5万元,支付给北京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以前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另外166.5万元由该公司以退设备款的名义归还给民干院。2005年,民干院在无车辆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下,用该笔资金中的97.33万元购置了两部轿车和一部旅行车。
4.民干院虚列支出,截留财政专项资金88.24万元。2004年,民干院通过虚构3个培训班、虚列考察费用支出的方式,向苏州农村干部学院支付财政专项经费58万元;通过虚构5个干部培训班、虚列考察费用支出的方式,从财政专项经费列支30.24万元,纳入本单位餐饮收入。
5.民干院采取虚列支出等手段,挪用财政专项资金176.14万元。2004年12月,民干院根据国家民委机关服务局上交款项的要求,采取虚编《国家民委接待培训班费用明细表》的办法,以“付民委服务局2004年各种培训班交通费等”名义,用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国家民委机关服务局123万元,机关服务局将其作为事业收入。该院于2004年10月违反财政专项经费预算支出范围,购买“柯斯达”客车一辆,支出53.14万元。
6.民干院出国考察培训班支出挤占财政专项资金193.2万元。2004年10月至2005年11月,民干院共组织“西部民族地区领导干部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研讨班”等5个出国考察培训班。根据规定,出国费用由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承担一部分,出国人员单位自筹(理)一部分。实际是这5个班315.09万元的考察培训费用全部由财政专项经费列支;该院共收取学员出国费193.2万元,其中2004年36万元,2005年157.2万元,作为其他收入入账。
上述1至6项的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无预算支出的问题,要求国家民委办理增加支出预算手续,同时责成中国民族报社将挪用的1030万元追回;对违反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申报程序、申领财政基建资金的问题,责成民干院将剩余的基建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并要求国家民委今后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对民干院、民族画报社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责成民干院、民族画报社分别作上缴财政、归还原渠道、冲转有关账目、增加财政专项经费结余等处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国家民委应进一步加强预算、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科学合理地编报预算,按规定处置结余资金,统一规范所属单位会计核算,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清理下属公司,明确产权关系。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家民委及相关所属单位对本次审计高度重视。国家民委专门召开会议,责成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审计决定,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强调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强化依法理财的观念,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促进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立将在民委系统财务工作会议上传达国家民委上述会议精神,通报审计有关情况,研究改进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的措施。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国家民委各单位正在积极整改落实。对于挪用、截留的财政专项资金,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追回或上缴财政;对于不符合财经法规的违规行为,正在进行清理和纠正,要求今后严格内部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
公安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公安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审计了公安大学、第一研究所等9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公安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公安部基本能按预算法的规定及时批复预算,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大部分进行了纠正和改进。但是这次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项目执行不及时,造成财政资金350万元长期沉淀。
因项目一直未执行,截至2005年11月底,财政部拨入公安部的2003和2004年度两项公安业务专项资金共计350万元,闲置未用,不符合财政部《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中央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
(二)部属公安大学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支付征地费用及工程款1.02亿元。
公安大学2003年1月至2005年9月,在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征地554.4亩,截至2005年11月末,共支付征地及征地补偿费6
591.64万元;于2005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图书馆等3个基建项目,合同价款1.72亿元,截至2005年11月末,已支付工程款3
627.0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的规定。
(三)部属公安大学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6740.78万元。
2002至2005年,公安大学已完工房屋改扩建及维修、道路改造、绿化等单项工程基建项目,尚欠工程款6740.78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关于“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结算。对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结算”的要求。
(四)部属第一研究所以现钞方式直接收付外汇,并将外汇结余939.57万元存放他处。
2004至2005年,公安部所属第一研究所以外币形式收取相关费用折合人民币296.29万元。此外,截至2005年11月,该所还存放他处外币余额折合人民币643.28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关于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的有关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公安部预算项目执行不及时、造成财政资金长期沉淀的问题,要求上报财政部批准后调整使用;对公安大学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问题,要求公安部责成该大学尽快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基建手续;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要求分析原因抓紧结算;对存放他处的外汇和以现钞方式直接收支存放的外汇资金,要求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办理外汇业务。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加强对二级预算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在整体上提高二级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尤其要提高基建管理和资金管理水平。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安部领导非常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对预算项目执行不及时,财政资金350万元长期沉淀的问题,公安部已向财政部报送了2005年财政资金结余情况,并提出了专项结余调整使用意见,待财政部批准;对公安大学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问题,现已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对公安大学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问题,公安部正在督促公安大学抓紧结算;
对第一研究所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问题,公安部纪检部门正在作进一步审查,并责成第一研究所对外汇收支情况作一次彻底清理。
民政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审计署对民政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简称福彩中心)等8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民政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13个二级预算单位及项目执行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民政部2005年度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能够认真做好对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及时批复预算;积极纠正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决定执行率100%。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漏记资产账7.49亿元。
截至2005年末,民政部会同财政部采购作为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的救灾帐篷累计37万余顶,支付购置费7.49亿元。民政部将上述物资购置费列支后,记账人员记账时漏记资产账7.49亿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规定。
(二)自行处置资产,形成账外资金1809万元。
2004年11月,民政部未报经国管局批准,自行处置所属无锡培训中心土地等资产,并将已收到的1809万元土地转让款存入部机关服务局开设的银行账户,并从中支出
14.34万元。该项收支未纳入民政部预算和法定账册统一核算。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的资产处置,均需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和《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关于“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的规定。
(三)福彩中心5500万元资产面临风险。
福彩中心于1996年5月存入某财务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5000万元。因该公司未如期兑付存款本息,且已进入破产清算,上述存款本息面临损失风险。
1993年5月,福彩中心向海南省某公司投资500万元。目前,因福彩中心与该公司的联系已中断,不掌握该公司经营情况,500万元投资面临损失风险。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关于“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漏记资产账的问题,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相关规定,尽快将有关物资纳入财务管理范围;对自行处置资产、收入形成账外资金的问题,要求将有关收支纳入法定账册核算,尽快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并依法缴纳国家有关税费;对福彩中心资产面临风险的问题,要求民政部加强对福彩中心的资金监管,采取措施避免资金损失,酌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同时,建议民政部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力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民政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进行整改。为纠正漏记资产账的问题,现已对储备的救灾帐篷进行了全面清理、盘库,掌握了有关情况;对自行处置资产,收入形成账外资金的问题,民政部机关服务局已经撤销上述资金账户,将资金收支全部转入该局法定账户内核算,并已废止原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对福彩中心资产面临风险的问题,该中心已成立追款小组开展工作,同时制定了重大支出项目专家论证、集体决策制度,以堵塞资金管理漏洞。
司法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审计署对司法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等两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司法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11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司法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部本级2005年度预算收支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预算编报、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部所属二级单位基本能够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2003至2004年,司法部所属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未将法律出版社支付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劳务费82.41万元纳入该中心法定财务账册核算,而直接由法律出版社代支付购置办公家具、车辆等费用69.41万元,发放人员奖金和服装费等13万元。
(二)2004年,司法部所属中国公证员协会未将法律出版社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公证规章汇编》征订费20.17万元纳入法定财务账册核算,而直接在账外全部用于发放人员和有关单位的劳务费。
上述(一)、(二)两项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要求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和中国公证员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账外资产,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司法部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和中国公证员协会已按规定对账外资金进行了清理和纠正,并将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责任编辑:安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