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农业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等19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农业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50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农业部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能够认真做好对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加强了预算、计划和财务管理等工作,强化项目资金和资产监管;认真纠正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决定执行率达到了100%。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年初预算未细化到具体单位或项目6.69亿元。
2005年,农业部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中有6.69亿元年初未细化到具体单位或项目,导致这类资金到11月才全部分配下达到项目执行单位。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本级部分行政事业类项目财政资金797.41万元转入二级预算单位账户。
2005年,农业部将部分行政事业类项目经费797.41万元拨付至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由各相关单位计入事业收入、拨入专款或预收账款。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关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的规定。
(三)向非预算单位拨付资金47.5万元。
2005年,农业部将由其所属的全国农业展览馆承办的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47.5万元,直接拨付给该馆所属的汇川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非预算单位)。该公司将其作为营业收入。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的规定。
(四)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的主要问题
1.将财政资金1849.75万元隐匿于其下属单位,形成账外资金。
2001至2005年,该院截留系统科学事业费预算资金1849.75万元,隐匿于所属渔业工程研究所,形成账外资金,用于该院自筹基本建设等。截至2005年底,共支出1756.12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2.违规核销对下属单位的借款及投资335万元。
2004年,该院在其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和营口增殖站等单位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决定核销用财政性资金对这些单位的借款及投资33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可按规定权限核销或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的规定。
3.挪用财政项目资金及基本事业费800万元,用于单位自筹基本建设等。
2002年,该院增加对其所属渔业机械研究所等3个研究所的财政预算拨款(项目资金及基本事业费)800万元,并要求全额交回。在收到返还的800万元后,该院将其中698.9万元用于院部自筹基本建设支出,101.1万元用于弥补人员经费超支等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挪用”的规定。
4.自行改变预算资金用途,违规设立“基金”7220.9万元。
1995至2005年,该院从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中共安排资金7220.9万元,自行设立“成果转化项目基金”、“科研基金”和“人才专项基金”。对“成果转化项目基金”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截至2005年底,已向该项基金使用单位收取资金占用费854.4万元。对后两项基金采取随年度预算批复所属各相关单位并拨付资金的方式。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五)所属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资金914.71万元。
2002至2005年,全国农业展览馆、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在“农业博物馆运转费”、“档案室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核等前期工作费”、“农作物病虫害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等项目经费中,列支办公室家具购置、租车费、会议费等公用支出914.71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六)所属单位转移财政项目资金603.55万元。
2003至2005年,农业部质量安全认证中心以签订行业产品认证项目委托协议的方式,共拨付给其所属的种植业产品认证等3个分中心“产品质量认证”项目经费等959.29万元,并于当年全部列报决算。截至2005年底,3个分中心累计支出545.41万元,结余413.88万元。
2005年,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动物疫情防治与监测”项目资金,拨付给其所属的畜牧兽医器械测试中心技术服务费15万元,该中心计提营业税及附加0.83万元,结余14.17万元;拨付给中国农业大学等单位2006年技术服务费、会议费共63万元;将“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拨付给其所属北京斯泰德动物产品安全中心等内设机构106.5万元,截至2005年底,用于会议费、专家劳务费等支出9万元,结余97.5万元。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将“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预算15万元,全部转移到非预算单位——中国渔船渔机行业协会。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和财政 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中“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的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年初预算资金未细化的问题,要求进一步做好细化预算的工作,切实将项目资金及时落实到具体单位或项目;对向非预算单位拨款、套取财政资金、设置账外账等问题,要求相关单位上缴中央财政,并责成农业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转移、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等问题,要求归还原渠道,同时,责成农业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基本建设结余资金未按规定处理的问题,已要求相关单位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对违规向下级单位基本账户划拨资金、擅自改变预算,违规设立基金等问题,已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清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细化部门项目预算;进一步加强对业务司局及部属单位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防范资产流失。
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农业部高度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召开会议分析审计发现问题,积极部署落实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求认真对待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逐项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制定和完善加强财务管理的制度、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对预算不细化的问题,将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对向非预算单位拨款、骗取财政资金、设置账外账等违纪违规资金,相关单位已按审计要求全部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单位转移、挤占、挪用的财政项目资金,已全部归还原渠道。同时,农业部已对相关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先做出了调离工作岗位、诫勉谈话等处理。其它问题各相关单位正在逐项落实整改。农业部还采取了积极开展财政、法律、法规等培训,制定、修订规章制度,加大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
商务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商务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机关服务局、培训中心等7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商务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4个二级预算单位及项目执行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商务部2005年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能够认真做好对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及时批复预算;进一步加大预算和财务管理力度。商务部所属单位大部分预算收支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通过自行设立项目挪用公用经费716.46万元。
2005年,商务部在预算已安排“部门机动经费”的情况下,又根据本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办法,自行设立项目,将716.46万元公用经费用于单身宿舍改造等支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的规定。
(二)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执行率低。
2005年,财政部批复商务部某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为6.54亿元,商务部实际支出3.11亿元,仅占预算批复金额的47%,有23个项目预算执行率不到30%;财政部批复商务部另一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为5.01亿元,商务部实际支出1.17亿元,仅占预算批复金额的23%。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的规定。
(三)处置国有资产所得资金未及时入账。
2002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未经批准,自行将其管理使用的建筑面积为22
634.81平方米的信息咨询大楼产权转让给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所得1.2亿元长期存放在该公司开立的账户内。直至2005年10月,商务部才将这笔资金转入机关服务局账内。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关于“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的规定。
(四)商务部机关服务局某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该局所属企业董事长之便,2000年至2003年先后挪用单位巨额资金,给私人企业无偿使用,为其牟利。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挪用公用经费的问题,要求归还被挪用资金;对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执行率低的问题,要求加大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执行力度;对处置国有资产所得资金未及时入账的问题,要求向国管局补办房产转让的审批手续;对部机关服务局某工作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的问题,已经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商务部应积极消化结余资金,加强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资产管理,加强对机关服务局所办企业的财务监管力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商务部非常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专门研究整改措施。截至目前,已将被挪用资金归还原渠道,已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拨入资金的结余退还中央财政,正向国管局补办房产转让的审批手续。商务部还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提出了消化各项资金、基金结余的具体措施,要求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程序,严格按支出水平编制预算;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进行动态管理;已委托中介机构对机关服务局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下一步将实行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和财务经理委派制;已成立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大厅,开展政务公开、一站式服务试点工作。 文化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文化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家图书馆、市场发展中心等8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文化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36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文化部2005年度预算收支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能够做好对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及时批复预算;针对一些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使用以前年度专项结余8819万元未纳入年度预算。
文化部在编制2005年度预算时,未反映以前年度专项结余8819万元,在当年预算执行中安排使用了上述结余资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的规定。
(二)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未经批准收取费用1.08亿元。
自1996年起,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受文化部委托,在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向音像企业收取音像制品统一防伪标识费用(该中心以每枚1.55分的价格从标识生产商购进,以每枚2.8分的价格向音像企业出售),截至2005年底,累计收费1.08亿元,支出8842万元,结余2013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执收执罚单位应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规定。
(三)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套取财政专项资金403.26万元。
2005年,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通过与下属某公司签订委托购买设备合同的方式,从零余额账户分五次将“舞台系统工程仿真系统”专项预算403.26万元转入该公司。该公司将其中的300.96万元转回该所,已用于基本支出113.55
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关于“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的规定。
(四)国家图书馆图书购置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国家图书馆每年购置馆藏图书的专项资金全部为财政专项拨款。2004和2005年国家图书馆采用委托指定经销书商采购的方式购置馆藏图书,分别支出1.15亿元和1.2亿元,均未执行政府采购。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关于“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专项结余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问题,要求按规定编制完整的部门预算;对未经批准收取费用的问题,要求尽快补办相关报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和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对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要求将其归还原渠道;对图书购置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的问题,要求尽快制定相关图书采购办法,逐步实施政府采购。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进一步加强预算和专项资金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本部门收费项目的清理、检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性收费的规定,杜绝未经批准自行收费现象发生;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文化部十分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专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责成有关司局和所属单位逐条落实,认真整改。对专项结余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问题,将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工作,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完整的部门预算;对未经批准收取费用的问题,已按要求向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报送了《文化部关于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收费项目的函》,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了《关于同意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收取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的复函》和《关于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收取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将其收支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已按要求将转出的违规资金全额归还了原渠道;对图书购置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问题,已按要求制定了《2006年度图书资料采购环节调整实施方案》,并根据图书资料采购的特点,将逐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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