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国家森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打击刑事犯罪、诉讼监督、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等重要职能,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职能,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安宁的社会。检察机关通过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坚持“严打”方针,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严厉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黑恶势力犯罪,杀人、抢劫、绑架、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依法惩治各类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和走私等犯罪活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要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挽救失足者,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腐败是社会痼疾,是引发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维护社会利益分配和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正,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尤其是群众反应强烈、阻碍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案件;重点查办发生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房屋拆迁、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有企业重组改造、破产和经营活动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服务发展的关系,从有利于惩治腐败、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和教育干部出发,正确运用政策法律,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打击诬告者。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积极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社会呼唤正义,人民期盼公正。只有在一个公正的环境里,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健康发展,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各得其所。检察机关要通过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纠正司法不公现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正。要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以及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切实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的现象。要把打击犯罪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不该立案而立案、错捕、错诉、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保障人权;坚持诉讼监督和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发现和查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妥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维护群众合理诉求。和谐社会是一个宽容平和的社会。群众上访,是社会矛盾的一个突出表现,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能,时刻面对着群众的大量诉求。因此,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思想,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群众的诉求,认真处理好发生在检察环节的上访案件。要满腔热情地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实事求是地开展信访案件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严格落实责任和措施,限期办结,防止出现拖延耽搁;对办结的案件,加强回访和跟踪检查,确保取得群众满意的效果;积极拓宽、畅通群众对公正诉求的通道,建立健全以预防控制、信息传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等为主要内容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做到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妥善处理,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取得党委放心、群众满意的效果。
协调各方关系,维护公共利益。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和依法治理的社会。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职权。要通过行使批捕和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活动,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认真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职能,代表国家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公共财产和群众公共利益的安全;打击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活动,提高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促进政府和群众关系的协调,在两者之间形成一种合作、信任、有序的良性互动。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要注意协调好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理好群众之间的矛盾;坚持公平的原则,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不使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受损;坚持检务公开、阳光执法,杜绝暗箱操作,增加执法的透明度,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正确处理复杂矛盾和突发事件,增强应变能力。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随着改革深入推进,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各种矛盾更加凸显,棘手问题层出不穷,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直接面对社会和群众,承办大量案件,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检察机关办案过程就是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特别是当前许多社会热点问题,如土地承包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企业破产、职工下岗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广大检察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化解矛盾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进行科学预测、科学决断,把握矛盾的发展方向,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及时作出判断。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做到早防范,早化解。要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冷静分析,沉着应对,弄清事件的性质和原因,果断处理解决,防止惊慌失措,处置不当,留下隐患和引发新的矛盾。要讲究策略和技巧,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因循守旧、固步自封,敢于突破旧的落后的思维和习惯,充分利用各种条件,使矛盾得到化解,使问题得到解决。
强化队伍素质,提高公正执法的水平。人是事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检察队伍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检察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到维护公平正义的效果。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着眼于检察队伍的根本建设和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狠抓“五个转变”,即执法观念和思维方式的转变、执法作风的转变、队伍构成和知识结构的转变、队伍管理和工作运行机制的转变、执法形象的转变,使检察队伍的思想、作风、素质等发生了积极而深刻的变化,促进了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推动了检察工作的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在实践中,我们坚持把转变执法观念放在首位,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真正把“为民、公正、文明、服务”的要求转化为自觉的意识,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水平,增强执法为民的本领;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深入查找有没有对群众耍特权、逞威风的问题,有没有粗暴执法、刑讯逼供的现象,促进执法作风的转变;着眼于干警的法理素养教育和能力培养,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实现队伍构成和知识结构的转变;以深入推进规范化建设为切入点,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具有检察特点的队伍管理和工作运行机制,以规范化建设促进公正执法;坚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努力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作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来源:《求是》 (责任编辑:宛振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