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社会公正 构建和谐社会
北京市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
社会公正的基本含义及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意义
社会公正一直是人类社会关心的话题。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以来,这一话题更加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在西方学界,公正与正义同义。早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等著名哲学家就曾经对什么是正义的问题开展过热烈的讨论。柏拉图几乎一生都在考虑什么是正义。他在自己的名篇《理想图》中,认为正义总的原则为“每个人都干他自己分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分内的事。”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既然违法的人不公正,而守法的人公正,当然一切合法的事情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公正的。”“公正就是给予和维护幸福,或者是政治共同福利的组成部分。”
现代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1971出版的《正义论》一书,第一次把正义和社会制度联系起来,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中的首要价值一样。”把正义作为衡量制度进步与否的首要标志。罗尔斯最大的理论贡献是提出正义的核心原则是对社会财富的平等分配原则(不是平均分配)和对最少受惠者的保护原则。英国学者米尔恩把公正看作社会成员之间对资源和利益的合理分配,公正表现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这种基本形式。
中国古籍文献中没有公正一词,但意义相近的“义”却源远流长,至今经久不衰,有着很丰富的内容。“义”为儒家学说的基本道德原则。据统计,在《论语》一书中提到“义”字达24次,在《孟子》一书中使用“义”字达108次。例如《论语·卫灵公》中所载,“子曰:‘君子义为质’。”就是以义作为根本。在《墨子·天志下》中对义的含义作了具体阐释,指出:“曰:义正者何若?曰:大不攻小也,强不侮弱也,众不贼寡也,诈不欺愚也,贵不傲贱也,富不骄贫也,壮不夺老也。”把强不凌弱作为义的核心和精髓。中国历次农民起义都曾高举“义”字大旗,都把义字看作是最高尚最有号召力、凝聚力的旗帜。“义”的含义就是伸张正义,反对邪恶。
我们认为,社会公正的核心和实质,是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享用。社会公正体现着“每个人所应得”,体现着“资源共享,普遍受益”的原则。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不能由少数人拥有和享用,必须为大多数人所拥有和享用。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合理,就是对社会公正的背离。
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坚持社会公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基础性意义。只有坚持社会公正,真正做到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才能充分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聪明才智和工作积极性,使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只有坚持社会公正,通过民主法治作为制度保证,才能真正走向依法治国的轨道;只有坚持社会公正,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和贡献,得到其“应所得”,人们之间才能形成和谐相处的关系,社会才能稳定有序和长治久安。
实现社会公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了达到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享用,使每个人得到他“应所得”,应该遵循而且必须遵循这样一些原则。
第一,基本权利保障原则。亦称权利法律保障原则。在现代社会中,社会运转必须以宪法规定为依据。社会公正必须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我国宪法经过几次修正,内容得到不断丰富和扩展。公民在政治权利方面,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合结社、游行示威和监督权利。在精神文化方面,享有宗教信仰、通信自由的权利。在人格方面,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等不受侵犯。在社会经济方面,享有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等。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说,社会成员的基本权都有一个逐步实现的历史过程。因为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建立在经济有一定发展的基础上。一般来讲,首先保障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社会保障权、自由权利等等。
第二,参与机会平等原则。亦称事前公正原则。参与机会平等就是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在发展机会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发展的机会直接影响着分配收入的状况。参与机会的不平等,必然造成分配的不平等。所以参与机会的平等程度直接体现着社会公正的程度。当然参与机会平等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每个人的天赋条件、家庭状况、社会环境、发展机遇都有很多不同,所以做到抽象意义上的绝对平等是不可能的。参与机会平等只能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尽最大可能实现大体上相对平等和接近平等。
第三,按贡献分配原则。亦称事后公正原则。按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是体现社会公正的核心原则。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分配原则是劳者不获和不劳而获。这样的分配制度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是最大的社会公正。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所构成,在分配制度上是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也就是按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体现了按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在现阶段这是最合理最公正的分配制度。
第四,对弱势群体救助原则。亦称事后调剂原则。社会弱势群体就是在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是指残疾人员、下岗待业人员、老年人和少年儿童等。由于先天条件等原因,他们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保障享有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必须依靠社会力量进行救助。国家为此制定一系列法规,根据国家的经济实力,尽最大可能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所需和基本权利的实现。这也是人们普遍认同的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弱势社会成员和生活困难者进行救助,决不能看作“恩赐”,更不能看作“负担”,而是他们应该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我国当前在社会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向。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社会不公的主要表现。国际公认基尼系数是衡量一个国家贫富差距的主要标准。我国上世纪80年代,基尼系数在0.2—0.3之间,存在着平均主义倾向。90年代以来,我国基尼系数呈迅速扩大的趋势。据测算,我国的基尼系数1996年为0.375,1997年为0.379,1998年为0.384,1999年为0.397,2000年为0.414,现在已接近0.45,已经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也有所扩大。城市收入最高的10%的居民收入与收入最低10%的居民收入的比率,1996年为3.78倍,2002年为7.87倍。农村收入最高的20%的居民收入与收入最低的20%居民收入的比率,1990年为6.34倍,2000年为9.5倍。
第二,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发展差距呈现扩大的趋势。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发展的差距,是当前我国社会不公的突出表现。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治,形成了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偏低,1997年—2003年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只增长695.9元,不到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1/5。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80年代中期的1.8∶1.9,到90年代中期2.5∶1,扩大到2003年的3.2∶1。如果加上城市与乡村之间关于公共品投入的差别,差距就更大。就有形公共产品而言,包括饮水、用电、道路交通、文化设施等公益项目,城市主要是国家投资,农村则主要靠农民自筹。无形的公共产品,即公共福利制度,在城市已经形成,而对扩大农村来讲,则是可望而不可即的。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经济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地区之间的差距,仍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例如,西部与东部人均GDP的差距由2000年的1∶2.42,到2003年扩大为1∶2.63。中部与东部人均GDP的差距由2000年的1∶1.89,到2003年扩大到1∶2.1。
第三,生产与消费发展不平衡,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缺位。生产与消费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经济范畴,二者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但过去我们长期存在着先生产后生活,为生产而生产和盲目追求GDP的片面观点,造成生产与消费的不平衡,造成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缺位的状况。我国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卫生医疗、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公共设施、环境保护、人身安全、技术设施等方面,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与国际比较,不仅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而且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明显不足。
例如2001年,公共教育支出占GNP(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中国为3.19%,高收入国家为5.4%,中等收入国家为4.8%,低收入国家为3.3%。再如1990—1998年公共卫生医疗支出占GDP的比重,中国为2%,高收入国家为6.2%,中等收入国家为3.1%,低收入国家为1.3%。1999年中国政府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为0.22%。当时日本为11.8%,美国为12.2%,英国为17.3%,印度为0.3%。
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缺位,也是社会不公的重要表现,这不仅与社会发展的目的相悖,而且反过来也会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经济与社会的非良性循环。
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途径
实现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领是把握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与均衡发展,只有在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中体现出社会公正,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第一,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缩小城乡之间与地区之间的差距,实现城乡及地区的和谐发展。多年以来我们党始终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近来又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的目标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和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必将大大缩小城乡的差距,把我国广大农村推向繁荣发展的新阶段。
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是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部署。这些重大举措的实施必将大大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实现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
第二,科学把握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达到效率与公正的和谐与统一。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社会分配制度的最高层次的问题。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既是互相矛盾,互相区别的;又是互相统一,互相促进的。一个先进的社会制度,其先进性优越性,既表现于效率性,又表现于公平性。马克思主义设想的社会主义,就是以高效率和社会公平为发展目标,即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人们的共同富裕。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克服普遍存在的平均主义倾向,激发人们敢于致富的积极性,突出强调效率方面,提出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党的这一政策产生了巨大号召力,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积极热情,为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时期,邓小平同志更多地强调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他在1986年就曾指出:“我们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就是为了达到共同富裕,所以要防止两极分化。这就叫社会主义。”
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公平”,就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更多些向公平方面倾斜。为了贯彻这一方针,最近中央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要求在经济发展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要求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要求通过“提低”、“扩中”、“调高”和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这一决定对实现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关系,加大民生事业投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关系,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其实质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重要的是必须端正发展的目的,把经济增长看作人民生活改善的手段,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看作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同时必须使两种发展指标相协调。既重视经济发展的指标,又要重视与人自身发展的“同生性目标”,赋予经济发展以“人文关怀”,使经济发展指标与社会人文指标同生、同步、协调、共荣。必须使两种社会投资相匹配。硬件投资是指工矿企业、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投资。软件投资是指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保以及民主制度建设的投资。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必须运用加减法,逐步减少硬件投资,增加软件投资,使二者相匹配相协调。
总之,必须克服GDP崇拜的片面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采取得力举措,大力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加大民生指标和软件指标的投入,大力发展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事业,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创造更多劳动就业机会,建立与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从多方面保证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这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