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放在小区停车场的轿车丢失后,业主张女士将小区收费停车场、物业公司及物业公司的上级单位某实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昨天,二中院对此终审判决该实业公司赔偿张女士损失3.2万元。
2001年7月4日,张女士向小区停车场交付了2001年度停车费1440元,并领了物业公司发的停车证。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向停车场交纳了停车费用等,停车场及物业公司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均负有对在小区内停放机动车的管理义务。停车场及物业公司对张女士车辆丢失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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