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青海省全省刑事案件立案数比去年同期下降3.8%,群体事件的参与人数也比去年同期下降28.2%。这其中的功劳离不开人民调解工作。95.86%的调解成功率使大量的刑事案件转化为民事案件,大量的群体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在这95.86%的成功率的背后,除了青海省2万多人民调解员的辛劳外,率先在全国通过立法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是其重要原因。
民调立法 全国创先
背景: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组织条例》是国务院1989年制定,与当前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且比较原则。2005年,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由省级人大制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地方性法规。
9月4日,曾参与《条例》起草的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玉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清楚地记得,早在2002年,青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就与省司法厅商议,将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列为立法调研项目,先后经过调研、论证、起草、修改等程序,最终在2005年9月23日由青海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部全国地方立法的先例,究竟给青海的人民调解工作带来了什么影响?用青海省省委副书记白玛的话说是,立法让青海的人民调解由过去主要依情依理向依法依政策调解转变;由过去口头性、无序性的调解向程序化、规范化调解转变;由过去单一的人民调解向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相衔接转变。
记者点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青海省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来规范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有了法律依据,调解协议有了法律效力,有利于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保障经费 规范民调
背景:《条例》实施前,青海省人民调解经费总是得不到落实,人民调解员全是义务从事这项工作,而且调解工作也很不规范,当地百姓对这项工作认可度不够高。
《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目前,青海省部分州、地、市按辖区人口数人均0.03元落实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经费虽然不多,但反映了青海省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你看,我们现在有了调解室,以前是和居委会合在一个办公室。这就是进步。我们现在越干越来劲了。”西宁市城西区学院巷东社区调解委员会主任项永芝拉着记者的手说道。
《条例》出台后,给人民调解工作带来的变化不仅仅是经费有了保障,最大的变化还在于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统一的调委会标识、相对固定的调解室、调委会公章等,让人民调解委员会像模像样;胸佩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员胸徽,手持统一印发的人民调解员证书,让人民调解员理直气壮。
海东地区人民调解员马世贤干了14年人民调解工作,说起《条例》带来的变化,语言很朴实:“以前调解完就完了,老百姓随便就反悔。现在可不一样了。我们要做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盖上调解委员会的公章,老百姓一般不轻易反悔。因为反悔的话,只要经法院认可,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到目前为止,经我调解的事件还没有一起反悔的。”
记者点评: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人民调解经费,保障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不仅从法律上保护了调解成果,而且也更易让百姓认可。
民调介入 化解矛盾
背景:《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密切注意纠纷动向,对有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进行缓解疏导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这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也是人民调解立法的一项创新。
今年6月的一天,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川口村有两家村民因坟地问题产生纠纷,一家六七个人拿着铁锨要铲坟,另一家七八个人则扬言要拼命,一场血战眼见就要发生。川口镇人民调解员冶占元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到现场,首先稳定双方心态,控制局面,同时向镇政府汇报。镇政府接到汇报后,当即派土地部门人员到现场配合调解人员调查处理。短短四天,双方心平气和达成协议。
事后,这两家人对记者说:“以前还真不知道镇上有调解委员会,官司打不起也等不起,还不如自己用铁锨解决。从今以后,我们就知道有纠纷该找谁了。”
镇长则说:“调委会可把我们解脱了,以往碰到类似的土地确权纠纷,至少也得花一两个月才能解决。”
同德县尕巴松多镇党委书记李文录也有同感:“过去我和镇长、村委主任是‘在家有人等,镇大门有人围,办公室有人闹’。现在群众闹矛盾就直接找调委会,我们能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搞建设。”
记者点评:人民调解为群众解难的同时也为党和政府分忧。这项工作在基层真正起到了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