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驳回诉求
法制网讯 记者陈煜儒通讯员侯彩霞住宾馆,房门好像被人撞开,旅客称1万元现金被盗,因无法提供被盗证据,法院驳回了旅客的起诉。9月12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这起旅店服务合同索赔案,因旅客二审撤回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5年3月28日19时,原告程军到被告郑州铁原宾馆要求住宿,该宾馆服务员为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同时询问有无现金、贵重物品需要寄存保管,程军答复没有。尔后,程军便住进了309房间。10分钟后,程军接到该宾馆服务员的电话,让其将停在马路边的汽车停到停车场内,程军到停车场后见仍无车位,即开车离开了郑州铁原宾馆。20时许,宾馆保安人员巡查到3楼,见309房间房门半开,电视机声音大,敲门无人应答,发现房门有被撞击的痕迹,因当时无法找到程军,宾馆便派人守候在309房门口。22时30分程军回到宾馆,见此情况,怀疑被盗,宾馆便拨打110报警。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淮河路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出警,对309房间进行了勘察。
原告程军认为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宾馆赔偿丢失的现金1万元、价值4800元的三星手机1部、更换车锁费用853元,并退还住宿费1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案件并未侦破,不能由此得出门被撞开必然发生被盗的结论,更不能证明原告被盗现金1万元、三星手机1部和汽车钥匙。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2005年3月27日晚证人阮道兴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不能直接证明3月28日晚原告入住宾馆时包内有1万元现金、三星手机1部和汽车钥匙,且证人未到庭接受双方质询,亦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实其诉讼主张的成立,被告履行旅店服务合同并无违约之处,不应承担责任,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程军的诉讼请求。(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