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9月13日电(刘顶华、海明威)由四川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成昆铁路“4·25”破坏交通设施、盗窃一案,于9月11日在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被判处14年至2年有期徒刑。
今年4月24日,被告人日木干、阿西拉坡、吉多阿且(在逃)、吉多木呷(在逃)商量到成昆线沙马拉达火车站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并电话邀约被告人马海瓦苦等人到约定地点接货。马海瓦苦等人表示同意去。次日零时30分许,当25431次货物列车在沙马拉达站三道停会时,日木干、阿西拉坡、吉多木呷、吉多阿且爬上一盖车顶。破封后日木干、阿西拉坡钻进车厢。当列车运行到沙马拉达至瓦祖间永红3号隧道处时掀盗棉布2捆(价值6680元),在永红5号隧道处掀盗棉布6捆(价值20050元)。其中在永红5号隧道内掀下的布匹,因撞击隧道壁后散落开垫在轨道上,导致该次列车机后第26位-40位脱轨倾覆,中断行车16小时59分,造成铁路直接经济损失140.75万元、间接损失203.8万元。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当晚按约到指定接货地点,因未接到日木干的电话而未接到货物。
在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日木干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被告人马海瓦苦属于盗窃预备、被告人吉克尔洛属于盗窃未遂等辩护意见,公诉人根据法律、证据事实进行了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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