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3日电(记者郑赫南)北京市“一府两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拟被列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这是今天下午记者从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了解到的。
记者看到,今天初次提交审议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刘维林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此条和第十项“法律法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这两条作为兜底条款,可以“弥补列举不全带来的漏项和不足”。除此之外,《草案》还明确了列为重大事项的9方面内容,包括本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事项;由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并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等。
为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草案》还明确规定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法律程序:一是启动程序,包括重大事项的提出主体、提请时限、提供资料及提请程序的具体要求;二是审议程序,包括审议方式,决议、决定草案的提出和决议、决定的公布等内容;三是执行保障程序,包括执行结果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内容。陈兴波委员认为,《草案》应该和刚刚出台的《监督法》相衔接,将有关条款进一步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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