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大渡口一家饭馆为了吸引顾客,取了大明星“刘德华”的名字当招牌(如图)。记者了解到,这店名虽然响亮,但经营状况却没有老板预料的好。
昨日中午12时,记者在大渡口区八桥镇桥梓塘附近看到,一块写着“刘德华家常馆”的红色灯箱招牌很吸引眼球。 走进一看,原来是一家饭馆。20多平方米的餐馆内,摆着4张大圆桌。一位客人正在吃饭,老板刘某坐在店门口不停地招揽生意。
“开张几天了,生意不好。本想借刘德华的名气来招揽生意,看来不行啊。”老板刘某说,自己多年前就喜欢明星刘德华,还是个热情的追星族。由于自己酷爱刘德华,再加上自己也姓刘,所以专门为前几天刚开张的饭馆取名为“刘德华家常馆”。可自开张以来,每天生意都较清淡,“再这样下去,门面钱都挣不回来。”
经营户以明星名字作招牌,是否存在侵权?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处周处长说,国家一般没有禁止使用一般名人名字的规定,对一般名人名字也不好鉴定,只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了严格的明文禁止规定。如果出现名人名字被盗用,当事人觉得侵犯了自己的名誉与隐私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只要没有恶意的诽谤、侮辱等,一般不构成侵权,除非特意的指名点姓。”对此,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李庆律师说。
社区点评
这个新闻再一次告诉我们:想发财,光靠招牌不行,还得有“招牌菜”!
晚报记者熊翼
来源: 2006-09-15 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