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评论员白明
9月13日广东省药监局在国内首个启动“药讯通”移动平台。通过该平台,老百姓只要轻轻动一下拇指发个短信就能查询药品的真伪,了解自己想要了解的药品功效及安全信息,并能在第一时间掌握不合格药品下架、产品召回、不良反应公告和质量公告。 这一举措的确为老百姓日常安全用药提供有效帮助,同时也为政府监管药品质量插上了翅膀。
然而,仅仅预防似乎还远远不够,老百姓希望得到更实质的帮助。在“齐二药”假药案件和“欣弗”劣药事件等阴影下,加上鱼腥草注射液等中药注射济被限用等,使药品不良反应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由于药品不良反应(ADR)致死的人数愈10万之众,致残的就更多,这些人及其背后的家庭往往因此陷入痛苦深渊,甚至倾家荡产。
但由于药物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国内缺乏一种损害鉴定和赔偿机制,因此,因药品不良反应而造成的患者人身损伤以及经济损失往往是理赔无门,当事人只有自认倒霉。而相关法律规定都没有涉及到药品不良反应赔偿问题。如果是假劣药,责任就比较明确。但是根据ADR的概念,出现了ADR,医院和药厂都是没有责任的,所以造成的损害只能由患者承担。如龙胆泻肝丸事件,患者就要承担巨额的医药费。加上国内医保覆盖面小,患者发生了严重ADR所能得到的医保补偿是非常少。
那么,发生严重ADR之后,在患者、医院和药厂3方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下,ADR给患者造成的损失,甚至危及生命的损害,究竟该由谁去承担呢?在很难说清由哪一方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国家建立一套完善的赔偿机制则显得十分迫切。在国外发达国家,严重不良反应的赔偿机制已经相当健全,此前,美国制药企业默克就因“万络”不良反应事件,面临巨额赔偿。
在这方面,美、德等国的经验值得借鉴。在美国,当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时,由美国FDA药品专家委员会进行考察及评估,做出决定,并向大众公布。对于药品本身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可采取将药品退出市场,增加相应的使用限制等措施来预防不良反应的继续出现。出现ADR的患者可通过法律手续向厂家索取相应的赔偿。一般情况下,法庭的判决是倾向于受害者一方的,所获赔偿金额依据情况的严重性约为几十万美元到几百万美元不等。
在德国,则实行药事法危险责任与基金配合制度。根据该国法律,因ADR致死或身体健康损害,主要由药品生产者提供的基金来赔偿。该赔偿基金主要来源有2个方面:一是生产者向有权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二是由生产者与金融机构约定,由金融机构承担,以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或对赔偿义务人提供保证。
据悉,在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没有实现全民医保,但是设有专门的药害基金会,基金由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助和生产企业根据药品年销售额的2%~3%交纳等组成,一旦出现了严重的ADR,患者就能够得到药害基金会的赔偿。
最近,上海正在尝试建立商业保险形式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综合保险”,该险种将采取企业购买、患者受赔的方式,由企业支付药品销售额2‰左右的保险金,而在药品使用过程中若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则由保险公司支付一定额度的赔偿金。但是,业内人士认为,这种保险目前还不能解决本质问题,且由于缺乏法律和行政力量的支持,推行起来会很困难。药品质量较稳定、副反应少的企业更是不愿意投入此险,而那些药品质量及工艺不能达到标准的药品出现副反应几率较高,但其生产企业往往是财力较弱的中小型企业,也不愿意投入此险。
因此,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政府尽快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刚性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减轻因药品不良反应对患者带来的伤害及痛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