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殷文静)一名来自苏北农村的年轻女子,在宁打工期间因一场车祸失去了左小腿。为此,她打了一场官司。一审法院认为她是“农村人”,判决给她的残疾赔偿金是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仅为3.6万元。 但二审法院却认定她是“城里人”,理由是她已在城市生活了5年多,理应按城镇居民的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终审判决其获赔12.6万元。
今年26岁的钱丽2000年经朋友介绍来宁打工。去年5月28日,她搭朋友张某的摩托车,在水西门大街附近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后经交警认定,出租车司机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钱丽被送往江苏省人民医院抢救,因左腿受伤严重,医生截去了她左腿膝盖以下部分,并鉴定为五级伤残。
虽然装上了假肢,但钱丽走起路来仍是一瘸一拐的,她因此也失去了工作。更没有哪一家用人单位肯接受她这样一个残疾人。不久前,钱丽委托律师将出租车司机陈某及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和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建邺区法院,要求3被告赔偿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等共计80多万元。
建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钱丽是农村户口,因此,残疾赔偿金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10万元,陈某赔偿钱丽各项损失26万元。在总共36万余元赔偿款中,残疾赔偿金仅为3.6万元。
钱丽认为,她在南京生活了5年,应当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获得赔偿。为此,她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钱丽虽为农村户口,但根据她向法院提交的健康证和暂住证可以认定她长期生活在南京,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根据钱丽的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的收入标准,钱丽的残疾赔偿金应为12.6万元。最终,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钱丽10万元,陈某赔偿钱丽各项损失36万元,共46万余元,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名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