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的两个重要环节,同时又都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主要形式,两者存在紧密的联系和影响。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相互衔接和配合,将有利于促进办案质量、诉讼效率和法律监督效果的提高。 各地检察机关根据本院实际,积极探索捕诉工作衔接机制,有很多好的做法,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仍存在捕诉部门沟通不畅、不及时、效果不明显现象,有待在方法和途径上创新。2005年11月,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自行研发的刑事诉讼全程监督系统软件——刑事检察办案软件在本院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试运行,成为以信息化建设为手段构建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新方法,在促进办案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和法律监督效果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实现捕诉工作成果共享,促进了工作效率的提高
刑事诉讼全程监督系统软件实现了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办案成果共享。两部门借助于软件系统可以共享使用法律文书(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很多内容上是相同的)和其他办案成果,减少了重复劳动,效果是比较明显的。一是共享案件资料,提高了内勤工作效率。只要案件经过了审查逮捕阶段,无论是否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软件系统中都会记录下相应的案件信息,在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内勤录入案件时,软件系统可自动搜寻批捕案件信息,已在批捕环节录入的该案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强制措施、案件基本情况等案件信息均可复制生成,经确认后就可采用,大大减轻了公诉部门内勤将案件基本信息登录在软件上的工作量,提高了效率。此外,由于该软件系统共享使用捕诉案件资料,使捕诉部门的办案统计工作更加便捷。侦查监督部门需要上报的一些办案数据,尤其是综合治理涉及到的一些资料,不需要公诉部门提供,通过软件系统可以非常方便地查询或统计出来。二是共享使用法律文书,减轻了办案工作量。软件系统自动将审查批捕部门办案人制作的审查逮捕意见书保存在软件系统的电子档案中,公诉部门办案人在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和起诉书时,可以查看、摘录或复制审查逮捕意见书的证据摘录和所认定的一些案件事实等内容,从而大大减轻了审查起诉部门办案人的工作量,减少一些重复劳动,使过去制作审查报告和起诉书的时间大大减少,提高了审查起诉部门的办案效率。
推动侦查监督,提高法律监督效果
从目前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有滞后性,存在监督不及时的问题。此外,由于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能由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分别行使,且处于前后不同的诉讼时段,因而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被客观地分为两部分,即审查批捕部门对提请逮捕前的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前的侦查监督,这两部分侦查监督存在重叠、交叉,但如果衔接不好也会出现监督断档的情况,使法律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软件系统中先前录入的案件基本信息经办案人补充、修改、完善后,可以生成审查逮捕意见书、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不起诉书、抗诉书等,自动保存在电子档案中,同时公安机关电子版的法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经扫描后形成电子版的各种侦查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均可存入电子档案中,审查批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的办案人可以共享使用这些法律文书,由此审查批捕部门可以了解公安机关捕后的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有无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公诉部门也可以了解公安机关是否落实了侦查监督部门的纠正违法、立案监督、检察建议等情况,对公安机关没有落实和纠正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或通报侦查监督部门纠正,从而实现了捕诉部门法律监督工作的密切配合,使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融为一个有机整体,解决了各个诉讼环节衔接不力、监督滞后、监督断档等难题,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监督工作的效果。
捕诉信息共享,提高案件质量
“刑事诉讼全程监督软件系统”实现了捕诉信息共享,为捕诉工作联系制度提供了可靠的媒介。该软件具有案件浏览功能,内容包括案件的简易诉讼流程图、整体诉讼流程图、总案件列表、个案诉讼信息列表等,完整地显示了从立案、批捕、起诉到一审、二审判决的整个案件的诉讼进程,无论是审查批捕还是审查起诉部门的办案人员都可以直观、快捷、清楚地了解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判的情况,实现了对每一个案件的诉讼跟踪。办案人员还可以通过查看审查起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判决书、判决裁定审查意见等,了解上述情况发生的理由,从而有利于发现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的质量问题,并及时改进提高。审查批捕部门可以将《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保存在软件的电子档案中。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员可以对照补充侦查提纲,了解公安机关补查证据的情况,对公安机关未按照要求去做的,提出补查意见,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做好案件侦查,保证案件的侦查质量,促进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活动。同时,公诉部门办案人可以在电子档案中浏览《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了解审查批捕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尤其是《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借此发现一些未注意的问题,纠正认识上的偏差,对有争议的问题及时分析和研究,从而提高案件质量。(作者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