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办法”)日前已经商务部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仍按《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0号)执行。
记者20日从商务部外贸司获悉,根据新“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将列入《管理商品目录》。一是有关国家或地区对中国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二是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
“办法”规定,对《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将实行临时出口管理制度。由商务部授权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
<责任编辑: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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