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为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这个自即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司法解释还规定,除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外,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案件,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的,也要开庭审理。这两种情形分别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的刑事诉讼法针对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的程序问题规定得并不具体,两高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开庭审理的具体程序和审查重点,乃至对庭前准备工作、检察院办案程序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